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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童谜样身世引激辩 曾被捧为身残志坚偶像 2014/9/1
     [名家说名案]
     马玉芬
安童谜样身世引激辩 曾被捧为身残志坚偶像
 
走进法庭的一瞬间,面对曾经如此熟悉的媒体闪光灯和镜头,安童不自然地把脸转向了一边。这位曾被许多媒体报道的“身残志坚”的少女昨天上午因涉嫌诈骗罪,走上了大兴区法院法庭。在8个小时的审理过程中,安童的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而安童的身份、实际年龄、是否骗钱等问题控辩双方有着很大的分歧。
 
谜团之一:真实姓名
上午9时,预定的开庭时间已到,但法庭上却缺少了“主角”安童的身影。原来,由于安童曾使用过刘安童、刘晶、刘红霞等多个名字,当法警一早按照起诉书上的名字刘安童去看守所提人时,看守所方面表示查无此人,法警只得空车返回。公诉人在得知此事后,赶紧告知其在看守所登记的名字是安童,10时10分,一瘸一拐的安童才被法警押进法庭。
谜团之二:实际年龄
“我叫刘安童,出生于1988年12月26日。”扎着两条小辫的刘安童操着“童声”回答法官的提问。但检察官表示,依据内蒙古乌审旗达布察克镇民政局以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刘安童系1971年出生,现已37岁。但检察官同时也表示,根据一份骨龄测定显示,安童的实际年龄在25岁左右。
谜团之三:精神状况
昨天的庭审中,安童的情绪始终比较激动。还未在被告席上坐稳,她便开始掩面流泪。当法官开始向她提问时,安童半天没有讲话,随后低声说了一句“我紧张”。而在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时,安童也屡次失控喊出“不是这样的”。在庭审中,面对公诉人提出“是否曾声称自己是转世灵童、说过需要三万元现金搭建莲花台,请天上七仙女为自己治腿”等话时,安童称自己说过这些话,并仍表示“我觉得我自己特灵”。安童始终不承认自己是诈骗行为。而安童的3名证人则表示,安童精神上可能有些问题,但并不存在诈骗。
谜团之四:如何诈骗
昨天,称被骗的被害人刘某出庭作证。法庭上,刘某说自己先后拿出了16.8万元用在安童身上。因为安童说她被已去世的姥姥灵魂附身,要购买护身符。而根据刘某等人的表述,安童似乎是他们心中的“神”,安童怎么说自己就要怎么做。如果他们做错事,还会遭到安童打。刘某在庭上没有过多讲述自己为何要如此听信安童的话,只表示:“我现在觉得那是我最大的耻辱。”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玉芬律师认为: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为什么要隐瞒自己的实际年龄?隐瞒自己的实际年龄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吗?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就没有应对措施吗?这就涉及到《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由此可见,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及年龄在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是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旦自报的虚假的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年龄被认定,则会享受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从而逃避应有的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自报的年龄、姓名的规定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由此可见,如果相关机关确实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身份的,只能按照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及年龄进行认定。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源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瑕疵造成的,尤其是偏远山区,年龄及姓名都是按照自报的进行户籍登记管理,加之现在人口流动性比较大,更加增加了户籍管理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确认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学籍卡、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一般情况下,户籍证明可以确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其次为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如果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时,司法机关结合其他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予以认定。
至于骨龄鉴定,根据最高检的规定,如果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而且无法查实真实年龄的情况下,而且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又可能影响到刑法中的定罪量刑,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后,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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