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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岸”原董事长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职务侵占罪 2014/9/1
     [名家说名案]
     马玉芬
 本岸”原董事长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职务侵占罪
王海涛领刑8年
    晨报讯(记者 颜斐)以虚假手段成立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的北京伯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通州建起了本岸小区。然而,房子还未盖好,公司资金链断裂,引爆数千业主维权(本报4月30日法治版曾做报道)。记者昨天获悉,该公司原董事长王海涛(如图)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处以有期徒刑8年,罚金239万元。
  35岁的王海涛高中毕业。2000年10月,成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伯雅公司。王海涛承认,其中20万元现金是他向母亲借的,200万元是以钢材作为实物出资。其余的资金,他找了家注册代理公司帮忙弄了些发票,以“实物出资”的方式解决了。
  两年后,为公司升级到一级资质,王海涛又通过虚报注册资本4000万元,使公司成功增资到了5000万元。之后,伯雅公司拿到了“本岸”小区的开发项目,但公司的“虚火”很快就出现了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7月1日交房,但伯雅公司却一再拖延交房时间。2006年12月31日,数百名“本岸”楼盘业主收房时发现售楼处人去楼空,于是报警。最终,北京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接管继续建设。
  同时,伯雅公司的董事长王海涛被他的一位副总举报到公安部门,称其挪用3000万元资金到南方开矿。去年2月14日,王海涛被刑事拘留。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海涛的行为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职务侵占罪。
  记者了解到,“本岸”楼盘至去年年底全部交房,并改名为“群芳一园”。业主因延迟交房讨要违约金的大规模诉讼至今还在进行中。
  业主姚女士告诉记者,今年6月,最初起诉的三位业主已拿到改判胜诉的判决书,却至今没有拿到钱,现已向通州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一个半月前,新的开发商通知业主们办理房产证入住手续,但因该小区的房子至今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正式验收,绝大多数业主都予以拒绝。”姚女士说。晨报记者颜斐/摄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玉芬律师认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属于我国刑法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
本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如下: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2014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将以前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对于注册公司时的资本制度进行修订,如何将《公司法》与现行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很好的衔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上述解释中的,一百五十八条是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一百五十九条是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公司自登记成立时起,就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出资及公司经营期间取得的利润均是公司的财产,而非股东个人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可以依法由股东进行分红。但如果公司的股东、经理、董事、高管等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占用公司的财物),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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