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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案“伤害”罪李有成不满 2014/9/1
     [名家说名案]
     马玉芬
定案“伤害”罪李有成不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0:21 北京晨报
《“供出真凶,甘愿放过你”》追踪
  晨报讯(记者姜晶晶)昨天,记者从昌平法院了解到,砍伤太平家园业委会秘书长李有成的犯罪嫌疑人田明亮以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被判赔偿李有成医疗费4800余元。面对此判决,李有成却仍表示不满意。
  6月27日,本报以《供出真凶,甘愿放过你》为题报道了太平家园业委会秘书长李有成被砍一案的庭审经过。昨日,昌平法院对砍伤李有成的24岁黑龙江籍男子田明亮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明亮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明亮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理。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田明亮有期徒刑两年。
  对于原告李有成提起的连带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明亮赔偿原告李有成医疗费人民币4805.34元。
  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有成辩称被告人田明亮的行为系故意杀人(未遂)的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昨天,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当事人李有成。“我对这个判决还是不太满意,不是在于他被判了多少年,而是这个罪名,我还是认为他是故意杀人未遂。”李有成说,他正在准备材料,准备提出上诉。
“杀人”还是“伤害”关键看犯罪意图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玉芬律师认为: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同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罪名,二者在一定的情况下容易混淆。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一定要求有死亡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指他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他情况下,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同时二者在刑事处罚方面也有一定的区别。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比较即可看出二者的区别,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相同之处是都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区别的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不一样,同时也要结合客观行为来分析。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的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只具有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实践中,有三种特殊情况:行为人突然实施犯罪,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不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一般本着疑罪从宽原则处理。
结合本案,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则要看当时田明亮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只是想伤害对方,而没想要对方的命,则一般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没想要对方的命,但在实施伤害行为时,都是在致命部位进行,比如拿刀扎被害人的心脏,用重物打击被害人的头部等,这样定罪时一般要考虑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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