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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佣进家门 物品长了“脚” 2014/9/1
     [名家说名案]
     马玉芬
2块手表、7双鞋、8条项链……
菲佣进家门 物品长了“脚”
  晨报讯(记者 李婧)2块手表、8条项链、2对耳钉、7双鞋……徐女士从菲佣的邮包里翻出这些自己失窃的财物,自从菲佣夏瑞娜来家工作后,家里的东西就一件一件地失踪。
  顶着“世界最专业保姆”的头衔,菲律宾女佣夏瑞娜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偷走女主人5万余元的财物。一中院昨天通报,夏瑞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驱逐出境。
  去年7月,36岁的夏瑞娜通过北京某家政公司,来到徐女士家中服务。没多久,徐女士逐渐察觉家里东西好像长了腿:手表、床上用品、项链以及衣物,总是莫名其妙地失踪。
  还有一次,徐女士的母亲也抱怨说,小孙子的游戏机在家中不见了。而在此之前,夏瑞娜刚去帮忙打扫过。9月底,徐女士表示要辞退夏瑞娜,让助手带夏瑞娜回家政公司。临走前,夏瑞娜拿出了自己拿走的部分物品,并表示还有很多已经打包送到了邮局。
  徐女士在夏瑞娜的邮包中发现了自己家的2块手表、8条项链、2对耳钉、7双鞋,以及其他财物。经鉴定,以上物品共价值52406元。
  在法庭上,夏瑞娜坦白说,就是为了从雇主家多赚些钱。一中院认为,夏瑞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办案人员表示,如果夏瑞娜在上诉期内不提异议,她应该会被押往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得到的待遇,与其他服刑人员并无不同。服刑后,夏瑞娜将被驱逐出境。
  据悉,按照1996年国家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籍人士到中国工作,必须要取得工作签证。而取得在华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士主要以专家、海员、跨国企业的雇员等专业人士为主,菲佣只是纯粹的劳务输入,其雇主又是私人家庭而非单位,自然不在此列。因此目前菲佣在华从事家政工作都属于非法行为。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玉芬律师认为:
1、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相关法律问题的介绍
结合本案,我国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同时还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但是以下情况不需要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因此我国的用人单位在雇佣外国人时,要注意查看其是否具备两证或一证。,如果没有两证,是否符合没有两证的条件。如果来华工作者没有任何证件又没有特殊原因的,建议雇主要谨慎行事,以防被骗。
 “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驱逐出境”这一刑罚,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刑罚一并适用。也就是说,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情况,来决定对犯罪的外国人是否判处驱逐出境,以及是单独判处驱逐出境,还是同其他刑罚并处。与其他刑罚并处驱逐出境的,应当在我国先执行完其他刑罚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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