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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女囚犯狱中待产 生育难题考验监狱执法 2014/9/1
     [名家说名案]
     马玉芬
杀人女囚犯狱中待产 生育难题考验监狱执法
 
  监狱医院无接生资质 生育难题考验监狱执法  杀人女服刑犯狱中待产
  一个曾经杀害两个孩子的女人如果怀了孕,该受到怎样的刑罚与怎样的对待呢?或许,每一个面对这个难题的人都会是一种矛盾的心情,既气愤,又不忍。那么,如何让这名被判了无期徒刑的女犯顺利生产,并且助其抚育孩子更是考验监狱干警的一道难题。
  32岁的春燕(化名)曾杀害两名儿童,却因怀孕逃脱了死罪,被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按法律规定,被判无期的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因此,有着8个月身孕的春燕不久前被依法收监。接受这样一名特殊的女犯,这在北京监狱管理工作历史上还是首次。
  现场目击  怀孕女犯入监  请来专家孕检
  今年1月15日下午,一辆999救护车载着一位特殊的女犯驶进了北京市天河监狱。下车时,女犯由警察和医护人员搀扶着,深蓝色的棉衣已难掩高高隆起的肚子。这名女犯叫春燕(化名),32岁的她因绑架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去年6月被抓后发现怀有身孕。
  天河监狱是所有在京被判刑人员服刑改造的第一站,他们将在这里接受3个月的入监教育,之后再被分到各个监狱服刑。由于春燕情况特殊,监狱管理局决定办完她的入监手续后女子监狱立即正式接收,之后再马上将她送往监狱中心医院待产。
  例行体检、填表格、换囚服……一切手续都办妥当后,当天下午5点多,春燕被押送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该医院三层是专门的监区病房,其他楼层则面向社会病人开放。
  中心医院请来产科专家仔细地为春燕做产前检查。春燕气色尚佳,除了脸上几块淡淡的色斑,并无其他孕妇所有的浮肿。“有恶心的感觉吗?“有时低头会有。“胎动怎么样?”“早晨和中午动得挺厉害。”在做B超时,一旁的记者听到仪器里传出胎儿咚咚的心跳声。“胎动、胎位和胎心都很正常!”医生微笑着说。此时,春燕的脸部有了些放松的表情。
  检查完毕,春燕到另一个房间做搜身检查。之后换下囚服,换上了一套粉白相间的病号服,医护人员还递给她一双红色的棉拖鞋。
  专有病房待产  女犯感激落泪
  走进专门为自己准备的病房,春燕的脸上闪过一丝惊讶。房间被布置得非常温馨,墙上贴着卡通画,粉色的被褥上放着崭新的几套婴儿服装和小鞋子,床头柜上摆放着鲜花和各类齐全的婴儿用品。病房里还有两位负责照顾春燕的女犯护工。
  “东西都准备好了,一切都是新的。”“谢谢。”春燕的眼里有了些泪光。“有不好的感觉赶紧按呼叫器,叫护士过来。”监狱医院的女领导说。抚摸着婴儿鞋,春燕流下了眼泪。“我没想到犯罪了,政府对我还这么好。我谢谢政府给我的一切,我会好好服刑改造的。”
  “先吃晚饭吧。”护士说。晚饭有肉片鸡蛋和蔬菜。“这是根据孕妇所需营养搭配的。”春燕表示胃里恶心不想吃。“那休息一会儿再吃,得保证营养啊。”护士扶着春燕躺上了床。“长这么大,从来没有人对我这么好过。”春燕说着,再一次地哽咽了。
  监狱局表态  监狱医院没产科  哪里生子是难题
  一般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可以由法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过完哺乳期后再被收监。但因为春燕是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必须被依法收监。
  监狱局接收怀孕女犯,这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意味着,监狱局要为春燕从产检、生产、哺乳以及对子女的安置等系列问题方面一一妥善安排好。为此,监狱中心医院连夜开党委会研究方案。医院让狱政部门单独给春燕腾出间病犯病房,安排产前检查并从女监调来两个女犯护工来护理,先将她安置下来。
  监狱中心医院没有产科,也没有接生孩子的资质和器械,这就决定了该女犯不能在监狱医院生产。下一步,孩子到底在哪里生,孩子出生后的抚养和安置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监狱机关面临解决的难题。
  对话当事人  女犯  报复男友杀其女  不堪贫困再行凶
  32岁的春燕家住怀柔农村,自15岁因盗窃被劳教后,她几度因行窃进出劳教所和监狱,时间长达十几年之久。
  春燕说,她从小就没有得到过亲人的关爱。因母亲是聋哑人,她出生后即由大伯家收养。稍大后刚回到母亲身边,父亲就被判入狱十年。15岁那年,春燕偷了学校办公室桌上的现金被送去劳教。17岁时,她在商场偷窃时被冒充联防的张某抓住,后成了他的女友。但春燕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已婚且也是个小偷。在他的利用下,春燕多次行窃并沾上了毒品。“我为他偷钱坐牢,我弟弟也受他影响犯了罪被判了二十年刑,但他离婚后却和别的女人好了。杀他女儿我也不忍心,但我太恨他了。”2002年8月,春燕将张某的女儿杀害。
  2004年11月,从戒毒所出来的春燕认识了现在的丈夫王某,王某对她很好,生活本该平静下来,然而,贫穷的生活和患病的母亲让春燕再次动了邪念。
  去年6月,她绑架了丈夫老乡的7岁儿子,以此想勒索三四万元。那个老乡开了家拉面馆,两家人交往密切。孩子被骗到山上后,她担心罪行败露,就残忍地将孩子杀害。但没等她张口要钱,孩子的家人就已怀疑上了她。春燕很快被抓。被羁押时,她被查出已有一个多月的身孕。背负两条人命的春燕本该死罪,因有身孕,去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丈夫  “感谢政府为她所做的一切”
  “非常感谢政府为春燕所做的一切!希望她能顺利地生下孩子,我会把孩子抚养成人,也会尽自己的能力照顾她的父母。”春燕的丈夫在电话里的声音非常低沉。
  王先生说,他和妻子在一起生活不到三年,对她的过去不太了解,只知道她没受过好的教育,很早流落到社会上。“她平时跟我的话很少,但对我非常好。认识她以后,我就发现她的思维方式不是很健康,做事极端,和正常人不一样。“我曾经因为她吸毒提出分手,结果她割腕自杀了两次。为了和我结婚,后来硬是把毒戒了。这一年多来,她一直早出晚归地卖服装,没想到……希望她在里面好好服刑,多接受教育,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悔过。我替她向受害人家属致歉。”
  
  记者手记  她在这里重生
  一个扼杀过两个孩子的女人该是怎样的狠毒?这样一个女人腹中的孩子是否能在监狱这个环境里健康平安地生下?当记者见到大腹便便的春燕时,不由得去想这些问题。春燕虽然罪大恶极,但她除了犯人的身份,也还是个孕妇,她腹中的孩子——那个即将来到这个世界的小生命却是无辜的。记者也因此能理解了,监狱局为何要克服重重困难为一个罪犯孕妇创造这么好的生产条件,像对待社会上的孕妇一样来对待她。监狱所做的一切体现出刑罚执行的文明程度和监狱管理者的人文关怀。
  “我没想到自己也会有孩子。我现在能理解到,失去孩子的父母的心情。我这么做太不应该了,我只能好好服刑。”春燕表示,有了孩子后,她已经开始在忏悔过去。或许,随着孩子的降生,她内心深处的母性会逐渐地复苏,又一个罪恶的灵魂会在监狱里得到重生。
  晨报记者 颜斐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玉芬律师认为:
怀孕的妇女和其他的被告人在刑事处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出于人道主义我国法律对于怀孕的妇女在刑事处罚及执行中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因为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而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以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也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均依法不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这主要从实行人道主义和保护胎儿来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母亲犯罪而被剥夺出生的权利。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1996年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条件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条文如下:
2012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同时我国《监狱法》也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如果怀孕的妇女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还可以再收监执行刑罚,法律规定如下: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期间的妇女能否适用监外执行有一个反复的过程,也充分的说明了我国法律的修订是逐步契合实践的变化,且越来越人性化,也越来越从人权的角度制定实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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