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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兜售院士称号骗50名老总 自诩空前绝后 2014/12/30
     [名家说名案]
     袁 慧

男子兜售院士称号骗50名老总 自诩空前绝后

  案情回放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3月27日,被告人关制钧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国管理学院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1月在京注册成立香港中国管理学院有限公司代表处。自2004年8月起,被告人关制钧伙同程建馥在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等地,隐瞒其公司经营范围,以虚构的“中国管理科学院”名义,通过网络和信函发布虚假信息,以评选院士并收取评审费为名,先后骗取50人所谓“评审费”共计人民币2840280元,涉及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多家大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而在这起涉嫌诈骗案中,数十名知名两院院士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制钧免费授予“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的头衔,成为其钓鱼的“诱饵”。

  “我只能说我没骗。”当公诉人宣读完被害人相关资料、法官询问被告有何意见时,46岁的关制钧如是作答。因涉嫌以中国管理科学院的名义评选院士,诈骗50名被害人284万余元,关制钧与其妻程建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诈骗罪提起公诉。昨天上午9时,海淀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280元换个院士证书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检察官的指控,关制钧拒不认罪。当法官询问他是如何制定评选标准以及如何进行评选时,关制钧称,评选标准都是他个人制定的,但他已经不记得当初评审委员会中的成员都有哪些人了。

  为获得“院士”证书,50名老板多的交了20万元“评审费”,少的则只交了280元。庭审中,关制钧的代理律师认为,关制钧注册的公司真实有效,即便是在评选院士过程中犯了收费错误,顶多也就算是超范围经营,违法收费,构不成诈骗。但承办检察官何柏松表示,关制钧利用“两院知名院士”迷惑这些被害者,使其相信其公司具有评选的资质,从而使对方掏取评审费参评。而且所谓的评审从头至尾都是一个人在操办,收取钱财后,对方便可获得证书,且最终评审费的去向也都被关制钧用来购买房产,应该构成诈骗。

  ■嫌犯脸谱 “我的行为空前绝后”

  “我对律师为我做无罪辩护表示非常满意。”虽然在做最后陈述前,关制钧对法官说自己有些紧张。但在接下来的20分钟里,这位曾经有过20多年管理经验、出过两本管理书籍的专家侃侃而谈自己不该被判“诈骗”的原因。

  “99%拥有正高职称,20%是博导硕导,70%是社会团体和单位精英……”关制钧用一连串的百分比来表示自己评选出的“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的高质量。他说院士不是学位、学历、职称,只是一种荣誉。他认为自己成立的中国管理科学院进行的院士评选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举动。

  “我认为这个案件很特殊,我想法庭也是第一次接触类似案件,如果判我无罪,我想这对法庭来说也是个学习的机会。”关制钧最后说道。

  何祚庥:我第一个识破骗局

  “一些院士没有警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了资料,就莫名其妙地被授予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随后被人利用。”昨晚,记者采访了正在参加两院院士大会的中科院院士何祚庥。听到关制钧案开庭审理的消息后,何老告诉记者,当年就是他第一个识破了关制钧的骗局并告知单位领导,随后引发了60位两院院士声明集体退出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的举动。“他当时也给我打过电话,直接告诉我我被授予了中国管理科学院的院士,我就知道是骗局。”何老说,真正的院士评选是非常严肃的,要经过提名、审查、预选、投票、候选一系列环节,类似“中国管理科学院”的这种评选实际也是对院士们不尊重的表现。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袁慧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报道中,关制钧虚构“中国管理科学院”名义,以评选院士收取评审费为名诈骗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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