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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第二天与他人再婚 该女子被前夫起诉婚姻不忠 2014/12/30
     [名家说名案]
     袁 慧

离婚第二天与他人再婚  该女子被前夫起诉婚姻不忠 

  晨报讯(记者 颜斐)前妻与自己离婚的第二天就与他人结婚,王先生以前妻婚前不忠为由,将她和她现任丈夫告上法庭,索要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市二中院已经受理了此起上诉案。

  今年30岁的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工程师,因性格不合,去年10月29日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后没多久,王先生得知公司的一位男同事和自己的前妻结了婚。更让王先生吃惊的是,两人登记结婚的日子竟然是他离婚的次日。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诉至法院。王先生认为,前妻离婚第二天便与自己的同事登记结婚,前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同居关系,要求张女士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庭上,王先生提交了他与张女士的谈话录音,以证明对方承认了在离婚之前就与他人同居。

  张女士否认说,她在婚姻期间从未与他人有过同居关系,也从未对王先生说过类似的话。

  由于证据不足,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是王先生上诉到二中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袁慧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情形的案件时,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还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再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上述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后,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报道,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王先生与其前妻协议离婚,如果王先生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前妻与他人在与王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同居情形,仅以离婚第二天其前妻与他人结婚为由推定其前妻存在过错,则受理法院不会支持王先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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