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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病逝留下多份遗嘱继子起诉继母争房产 2014/12/30
     [名家说名案]
     袁 慧

老人病逝留下多份遗嘱继子起诉继母争房产

2008年06月20日03:29

来源:北京晨报

  后老伴病故 留下多份遗嘱

  继子起诉继母争房产 遗书亦真亦假难判断

  “老伴生前几次立遗嘱把这套房子留给我。没想到,他刚去世两个月,他的二儿子突然拿出另一份十几年前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还把我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69岁的何月娟老人说,刚接到起诉状时,她觉得老伴欺骗了自己十几年,可看了他留下的日记后,又觉得继子手中的遗嘱并非老伴的真实想法。

  继子反对继母继承房产

  昨天,记者来到何女士位于通州某小区的家中,书桌上摆放着厚厚一摞法律书籍和各种诉讼材料。

  何女士说,她和老伴都是丧偶后再婚,各自都有子女,老伴比她大18岁,是离休老干部。14年的婚姻生活虽然充满了坎坷,但总的来说还是幸福的。今年3月2日,韩老先生因病去世,生前立下遗嘱说把房子留给何女士。

  今年5月,何女士突然接到老伴的次子韩某的起诉状。韩某起诉说,他的父亲曾于1995年1月12日立下公证遗嘱,表示他去世后此房由他的次子继承,何月娟可住到去世,但如改嫁则不得在此居住,何的子女无权在此房居住。况且该房购房款全部由他出资,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由他一人继承。

  老人生前留下多份遗嘱

  “老头怎么能骗我这么多年呢?他说过要把房子留给我啊?”何女士说,得知老伴曾背着她立过另一份遗嘱,她犹如晴天霹雳。

  何女士回忆,老伴第一次主动给她立遗嘱表示把房子给她是在2004年11月6日。原来想去做公证,但因老伴身在重症监护室,后在公证人员的建议下找了两个律师见证。2005年1月7日,老人在病重期间又写了份遗嘱,声明2004年的那份遗嘱永远有效。“2006年在医院里,他又写了第三份,表明我一直精心照顾他,所以房屋由我一人继承。这份遗嘱也有两个见证人签了字。”

  翻开老伴留下的三本日记,何女士又意外发现里面夹着四份他随手写下的遗嘱,只是没有签字和日期。“你们都有车有房有收入,无须继承我的这点东西……”韩老先生写道。

  此案将于下月开庭审理

  “老伴做公证遗嘱的时间恰好是我们刚结婚不久。”何女士说,结婚的前几年,老伴的子女一直不接受她,老伴出于无奈两次到法院和她离婚,法院都没有判离。随着相处时间的增长,老伴对她的感情也越来越深。“老伴在日记里多次提到对我的感激,我相信他对我的承诺是真实的。”何女士这么认为,原告手持的那份遗嘱并非老伴的真实意思。

  何女士认为,虽然老伴也表示过当初买房钱是次子出的,但后来已经偿还了。

  昨天,韩某的律师表示,韩某目前不想接受采访,要等法院的判决后再说。

  此案将于下月初开庭审理。

  晨报记者 颜斐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袁慧律师认为: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遗嘱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撤销遗嘱后未立新遗嘱的,其财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根据上述报道,韩老先生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和有见证人见证的遗嘱,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并不能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要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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