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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被撞伤绕远做鉴定 2014/12/30
     [名家说名案]
     袁 慧

老人被撞伤绕远做鉴定
交管推荐两家伤残鉴定机构被诉行政垄断

  来自北京晨报:“让家住顺义区的交通事故被伤害人,跨过顺义区到北京城里做伤残鉴定。对老百姓而言,究竟是方便还是麻烦?”昨天,家住顺义的张先生不解地对记者说。他说,他的母亲被撞后需要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支队事故科的交警向他们介绍了两家鉴定机构。费了很大周折去做了鉴定后,他才知道,离家门不远就有司法鉴定所。

  事件  老人绕远去做鉴定

  张先生告诉记者说,今年7月的一天,60多岁的母亲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倒,腿部受了伤。顺义交通支队事故科的交警告知他们,要去位于朝阳区清河南镇的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或者南三环刘家窑桥东的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

  张先生说,他开车带着母亲转了小半天才找到顺义交通支队推荐的鉴定中心。当天因为材料不齐,只好返回去。之后,张先生因为工作忙抽不出时间,老人一个人拖着伤腿,倒了几辆车才找到。

  张先生疑惑,顺义也有法医鉴定机构,为何不能在顺义做呢?

  起诉 介绍行为涉嫌垄断

  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对今年来业务的急剧减少也感到纳闷。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所是经过市司法局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过去来所里做鉴定的人一直不少,今年以来,来的当事人越来越少。7月份后,就没人过来了。后来,所里陆续接到群众来信或电话,才知道其中的原因。一位当事人在电话中说,顺义交通支队事故科的民警发给他一张伤残评定告知书,要求他在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两个鉴定机构中任选一家。顺义区法医院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与垄断为由,将交通队的上级单位诉上法院。

       原因 有备案才有权鉴定

  记者了解到,依据2004年发布、今天仍在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市交管局事故处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2日起,伤残评定由在该局备案的鉴定机构进行,目前具备资格的机构是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名义上伤残鉴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客观上则构成了指定。”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对只有两家机构获得备案有意见。北京市具有鉴定资质的合法注册机构有15家,警方介绍上述两家鉴定机构的行为,致使当事人误认为原告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原告认为,推荐的行为已涉嫌行政垄断和利用行政手段为鉴定机构拉生意。为此,原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警方的行为违法。

  记者昨天了解到,顺义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截至记者发稿前,顺义交通支队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晨报记者 颜斐 文并摄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袁慧律师认为: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所谓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它们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和社会政策。因此,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权力,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国家的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某种限制竞争行为,而政府或其所属机构违背规定采取了这种行为,这就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根据上述报道和相关法律规定,顺义交通支队在明知鉴定机构数量的情况下,仅给当事人提供2家鉴定机构挑选,对当事人的选择范围进行限制,将其他鉴定机构排除在选择的范围之外,则顺义交通支队构成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律师提示

      行政机关作为特殊主体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因此,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使自身职权的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自身行为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免成为“执法”的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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