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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温柔”抢劫就图减压 2014/12/30
     [名家说名案]
     袁 慧

老板“温柔”抢劫就图减压
作案后给对方留下百元路费 短信通知其夫救人

      通州一女房东张艳(化名)在约见看房者时,竟遭对方抢劫。不同于一般劫匪,作案男子手段异常“温柔”,甚至给她预留了回家的路费。后经查,该劫匪竟是一位私企老板,名叫于磊,今年35岁。事后,于磊将自己的这一行为全部归因于“压力太大”。

  回放

  抢劫后给对方留下路费

  去年6月17日,在京经营一家工程设备公司的于磊想租一间办公室,通过网上查找,与张艳预约看房。6月19日上午10时许,于磊来到张艳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小区的房屋处。“进屋后我先看了看房子,和房东谈了半小时。”据于磊供述,当张艳引其到衣帽间察看时,“当时我脑子里一下就浮现出《法治进行时》里犯罪分子行凶的画面。”

  他采用捂嘴、掐脖子的方法,逼张艳交出钱来。害怕的张艳便将手包交给他。包里有900块钱,但于磊并没全拿走,而是在询问得知张艳系乘公交车赶来之后,特意留了100元作为回家路费。此外,对方包里的手机和身上的饰物也没拿。

  “我问她是不是绑得太紧了?她说紧,我就又给她松了点儿。”于磊说,“毕竟她是一个女同志,遇到这种事肯定很害怕。因此抢劫时,我一直在安慰她,说不会伤害她。”整个过程中,于磊未对张艳进行殴打,离开时还用自己的手机给对方的丈夫发了条短信,通知对方到出租屋找妻子。时隔9个月后,于磊带儿子到丰台区一家影院看电影,被恰好同来看电影的张艳认出,于磊随即被抓获。公诉机关表示,遭劫后的张艳至今未能摆脱恐惧情绪。庭上,于磊多次表示,最大的愿望就是向张艳致歉。

  自述

  “一家大小全靠我养活”

  据了解,于磊经营的公司年收入几十万元,此前也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我就是压力太大了!”昨天在庭上,于磊这样解释自己实施抢劫的全部动机。整个庭审过程中,这个身高近1.8米的大男人几度泣不成声。他说,抢劫并无预谋,只是为了寻求某种刺激,借此缓解心头巨大的烦闷和压力,“抢劫的前几天,我已经感到胸口憋闷得不行了,但抢劫后,这种情绪并没能得到发泄。”

  “我2000年来京,打了4年工,每月只有280元的收入。后来单干了,用了一年的时间,将父母、姐姐一家、妹妹一家总共12口人全部接到北京,还给他们买了房,我和媳妇住在办公室,家人大都下岗了,全靠我养活,我是一家的顶梁柱。我生意上的压力也很大。”

  “站在12层楼顶就想跳”

  于磊说,自己是个爷们儿,因此无论在外有多苦,回家从来都是笑着。宁可苦自己,也不能让身边的人苦,所有的难处全在自己心里憋着。他表示,因受不住压力,去年曾萌生自杀的念头,“当时我站在我家12楼的楼顶上就想跳下去,但我想到身后还有一大家子人等我养活,就又退缩了。”

  “他回家总是乐呵呵的,很少提及工作上的事情,也从未流露出抑郁的情绪。”在他们眼里,于磊是“好儿子”、“好丈夫”、“好爸爸”,对朋友仗义,是个“非常优秀的男人”。于磊辩护律师指出,于磊有“阶段性行为障碍和异常”,才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但该症状并未进行过司法鉴定。

  晨报记者董正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袁慧律师认为:

      我国法律规定,抢劫罪是指,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抢夺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另外,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司法实践,准确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掌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三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报道和上述法律分析,于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采用捂嘴、掐脖子的等方法,逼张艳交出钱,并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综合其主观恶性、平时表现等情形,法院可能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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