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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黑活遇城管车被扣 停车场夫妻二人“救”车 2014/12/30
     [名家说名案]
     袁 慧

拉黑活遇城管车被扣 停车场夫妻二人“救”车
偷开自家车 招来盗窃罪



  2008年4月14日10时许,任伟开着自家的银灰色吉利车去拉黑活儿,在西二旗城铁站被城管队员拦住。在确认该车属“黑车”非法运营后,城管队员对任伟开具了扣押单,但任伟拒绝签收。

  任伟说,后来他给妻子打电话说“车被扣了”。大概11时许,他们在上地城管队见了面。在城管队的停车场里,任伟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门,李建娣把停车场的铁门推开。任伟称,他刚把车倒出五六米,就被管理人员发现,并被他们拦住了。随后,管理人员报了警。当民警赶到并准备将两人传唤到派出所时,他们采取暴力阻碍民警执法。

  从被警方拘留至今,已有10个月的时间。在关押过程中,李建娣写下一封悔过书。“我当时认为这是自己的车,不认为这是盗窃,就没有配合他们的工作。”李建娣说。

  昨天此案没有宣判。

  庭审特写

  起诉罪名双方有争议

  “我们当时只是为了逃避罚款,没想到会触犯法律。”昨天,在法庭上,任伟的妻子李建娣哽咽着说,她和丈夫对都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被带上法庭后,她看到旁听席上10个月未见的家人,忍不住留下泪水。昨天此案没有宣判。

  “如果城管扣押的车辆被他人开走,这才构成盗窃罪。”庭审中,李建娣的辩护人对于检方指控的盗窃罪名提出异议。辩护人称,任伟夫妻的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主观上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车,只是想趁处罚他们的城管队员不在场和看车的人不认识他们,蒙混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应属于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

  但公诉人认为,任伟的车辆被城管扣押后,该车已属于公有财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对象,应该是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而本案中任某的车辆被城管部门扣押,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因而应属盗窃罪。记者注意到,任伟和李建娣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时,警方当时也认为,二人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随后,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认为任伟夫妻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对这两个罪名存在争议的结果,判决可能会大相径庭。根据相关法规,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将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盗窃罪,被告人将面临3至10年的惩罚。

  记者了解到,一年前,海淀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司机徐某将被执法民警扣留的事故车偷偷开走,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法院以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随后检察院提起抗诉,目前还无结果。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袁慧律师认为:

      上述报道主要涉及的是刑法中的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下面将对两罪的区别作为重点进行解说。

      所谓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司法机关已经扣押的财产,仍将其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

      盗窃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两罪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而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是特定的,只要是公私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情节严重;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4)犯罪目的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主观方面并非都是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此需要提示广大读者,司法机关即包括从事司法活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包括办理刑事案件而从事司法活动的公安机关。

 
        晨报讯 (记者白明辉)自家的车被城管部门扣押后,“黑车”司机任伟和妻子李建娣预谋将车偷偷开回,没想到被管理人员发现。昨天上午,任伟夫妇因涉嫌盗窃罪,在海淀法院受审。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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