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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降铁架砸人难找元凶 二层以上65户全成被告 2014/12/30
     [名家说名案]
     袁 慧

 空降铁架砸人难找元凶 二层以上65户全成被告
被告席响起“冤”声一片

      “我们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我们确实是无辜的!”“我们招谁惹谁了,为什么告我们啊?”昨天上午,在朝阳法院十几位业主七嘴八舌地说着,表情里透着委屈。去年3月30日,王女士带着孩子步行走到芍药居北里305号楼南侧,被突然从空中落下的一个铁架子砸中头部,致颅骨骨折。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她将305号楼5个单元二到14层的65户业主一起推上被告席,索赔医药费等2万余元。



  庭审现场

  餐厅发票都成了不在场证据

  昨天一大早,305号楼的许多业主就结伴来到法庭,其中多数是头发花白的老人。“家里就我和老伴两个人,看到法院的传票,我们老两口吓得直哆嗦。”74岁的韩老太说。“这辈子第一次当被告,我气得都睡不好觉。我还想要精神损失费呢!”因为部分业主家一直没有人住,法院至今未能与他们取得联系。

  作为32名被告的代表,一位男士首先发表了意见: “原告并不能证明铁架子是从这5个单元抛掷下来的!”该男士说, 305号楼很多业主放空调的地方都是石膏板,没有空调架,而且底商上是一个宽5米的露台,当天没有刮风,即便支架脱落也是掉在露台上。

  坐在旁听席上的十几位被告也各说各的理,有的人说,自己家里装的是立式空调,没有这种支架;有的人说,事发时,他们的房屋属于出租状态,和自己无关。还有人说,当天一家人一早就外出,并拿出中午就餐发票证明自己不在家。住在二楼的住户张先生还出示他画的图,证明他不可能隔着护栏,把铁架扔出三十米到出事地点。

  “铁架子卖了还值钱呢,扔它干嘛?”王老太刚一张口,业主笑成一片。由于目前无法说清铁架子是自然脱落还是人为抛掷的,法院建议业主们申请鉴定。

  受害者说

  知道有冤枉但是没办法

  “我知道很多是冤枉的,可我们没有办法……”王女士的母亲说,他们曾建议民警调查,但警方没有立案,而自己又无能为力去查。她说,这件事对女儿心理上造成的影响很大,她至今再也不敢路过事发地点,每天都绕着走,甚至想过搬家。“包括今天她也不愿意上法庭来,总怕有人会害她,心理落下病了……”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事发地芍药居北里小区305号楼。该楼共计14层,每层有19个单元。事发地点距离该楼直线距离大概有20米左右,中间还隔着底商台阶、人行道和树木等。几乎所有的空调外机都安装在楼房的侧面。一层底商均从楼体向外凸出至少三四米,而且广告牌几乎挡住了二楼住户的窗户。一位底商透露说,原来这里有早市,一些居民不满就往下扔过东西。事发前几天,有人向下扔过酒瓶,差点砸了人。

  搜集被告信息用半年

  “找不到元凶,我们只好把大家都牵进来。”王女士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说,她之所以没有告底商是觉得不太可能,如果是他们扔的话,自己伤得更重。此外,自己被砸倒后,很多底商都围过来看,还给她提供了些线索。“目前身体没有事儿,只是感觉脾气变得比以前大了。医生给我开了抗癫痫的药,也说不好会有什么后遗症。王女士说,因为身体的原因,一直是她的弟弟在帮着搜集证据。王女士的弟弟说,因为物业不肯透露这65户业主的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他们光搜集这些信息就用了半年的时间。不过,个别业主的身份和名字还是仍存在出入,对于如何获得这些信息,他表示不便透露。

  晨报记者 颜斐/文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袁慧律师认为:

      目前,因高楼坠物致伤的案例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对建筑物及其搁置物坠落导致伤害已有明确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为了准确理解上述法律的规定,从以下四点进行分析:

      (一)正确理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例如,房屋墙壁上的瓷砖脱落、房屋天花板坠落、吊灯坠落、屋顶瓦片滑落、房屋窗户玻璃被风刮碎坠落、阳台上放置的花盆坠落等。

      (二)关于侵权主体

      被侵权人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三个侵权责任主体:一是所有人。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多为不动产。一般来讲,不动产的所有人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确定的人。二是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三是使用人。一般来讲,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

      (三)关于归责原则  

      上述规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建筑物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事由包括:(1)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自己已经尽了对建筑物的管理义务;(2)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3)受害人过错,如果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则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免责;(4)第三人过错,如果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律师提示,在类似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案,保存好侵权物件。

      根据上述报道情况,结合上述的法律分析,在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则被侵权人王女士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在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则王女士有权向芍药居北里小区305号楼二层以上的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赔偿,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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