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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晨报 对万通业主委员会案的报道 人民网转载 2014/12/30
     [名家说名案]
     屈 炜

京晨报 对万通业主委员会案的报道 人民网转载

(2008-07-07 10:33:57)

发表于: 2008-3-01 09:30    作者: wtyzlt    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

      《物权法》实施后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案开庭

      业主:撤销业委会决议

      白明辉

     2008年02月29日10:22 来源:北京晨报
  昨天,西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撤销决议的案件。据介绍,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首例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撤销决议案。

  去年8月15日,万通新世界广场的业委会就增选一名委员以及是否同意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事宜,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当年9月18日,业委会做出业主大会决议,同意签订新合同。但业主王女士认为,这份新合同侵害了自己以及众多业主的权益。

  经过一番调查,王女士发现,在业主大会决议作出前,票数的统计工作是由业委会委托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完成的。因此,王女士觉得,业委会决议的作出“显失公正且存在虚假”。她认为:“这份决议涉及到万通物业公司的利益,所以我对意见表的覆盖比例和统计的公正性存有异议。”据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去年8月15日召开的业主大会程序违法,投票无效,并撤销业委会于去年9月18日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

  昨天,业主委员会的代理律师承认,9月18日这份决议的统计票数等工作是由物业公司参与的,“但物业公司是配合业委会完成的。”他说,王女士没有事实依据证明物业公司在统计票数过程中造假。另外,该律师认为,在此案中,王女士是一个个体,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认为,对于建筑小区而言,业主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的所有权,即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而对于建筑小区内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公共场所、道路、物业服务用房、公共设施等,业主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首先,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为实现上述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有权设立他们的自治性组织,即业主大会,并选举作为其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共同部分的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小区进行管理,如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最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相互制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根据本案报道的案情,业主如果认为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公司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业主大会所确定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和事实,依法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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