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忘拔卡 女生吞万元
犯信用卡诈骗罪 获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晨报讯(记者 白明辉)“我家里条件不好,就是贪图小便宜,所以犯了罪。”24岁的某高校学生董某在法庭上哭着说。去年12月,她在银行取钱时,发现前面的人银行卡未退出,她就起了贪心,先后从该卡中取出1万余元。昨天,海淀法院未成年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她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2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董某从头哭到尾,她一再向法官表示后悔。她说:“我当时觉得这是捡的,不算是偷,所以就取了,也是想占小便宜。”他的母亲到现场进行旁听,考虑到董某还要继续上学,她请求记者不要公布其学校和姓名。直到听到法院的判决,董某和母亲才松了一口气。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2月4日10时许,董某到海淀区魏公村工商银行ATM机上取钱。此时,北京某大学老师郭某排在她前面,慌忙间,郭某取了钱后忘记了退卡。待董某取钱时,她发现郭某的银行卡没有取走。于是她就试着用他的卡先取了300元。交易成功后,董某的胆子大了起来,又多次取款,拿走95300元。之后,她就拔卡走了,并将此卡遗失。董某交代称,她花300元买了东西,剩下的当天就存了起来。事后,郭某报了案,警方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了嫌疑人董某。2009年1月7日,董某在学校上课的时候,被民警抓获。此后,她被取保候审。
庭审结束后,记者了解到,董某并非她自称的家庭困难。她的祖籍在河北,但她从小在天津长大,她的父母都在医院工作。2005年9月,她高中毕业后考入北京某学院商务英语专业。2007年至今,她通过自学考试进入某著名大学。记者注意到,董某目前已经取得北京市户口,他的父母还在朝阳区一繁华地段买了房子。此外,她还在法庭上说漏了嘴,称自己是因为不缺钱才未将300元之外的钱挥霍。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讲,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发卡人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用证诈骗或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起刑数额 ;情节严重,是指个人诈骗数额巨大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情形。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0万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律师提示: 1、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 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有主观故意才能构成本罪。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应认定为恶意透支。 2)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区别与盗窃罪的不同,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以盗窃罪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认为自己只是捡了别人的信用卡,不是偷。但实际上她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为己所有。在其行为中,有主观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有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