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爆炸案 房主赔72万
自觉赔得冤,要求灶具安装人担责
2006年5月17日凌晨,发生在通州蓝山国际公寓的天然气爆炸事故曾引起广泛关注,由此引发的多起诉讼目前仍在北京市二中院的二审之中。
在一审判决中,事发房屋业主刘女士需给付伤者及物业70余万元赔偿金。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刘女士的家中。刘女士说:“爆炸当天我不在家,我把房间借给黄先生和他的表弟了。”由此背上巨额赔偿的刘女士连称自己冤枉。
责任 房主担了大头
爆炸发生一个多月后,刘女士和黄先生卷入了系列的官司之中。受伤最严重的沈先生即黄先生的表弟,将物业公司、燃气集团公司以及销售灶具的北京桑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刘女士告上法庭;之后,先行垫付资金对受灾业主进行安置的物业公司又将刘女士和黄先生推上被告席,索赔100余万元。与此同时,刘女士和黄先生也各自对物业、燃气公司和桑越海商贸公司进行了反诉。
在沈先生的官司中,通州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刘女士承担35%的责任即给付原告22万余元。而刘女士和黄先生需分别支付物业公司近50万元。
判决 房主赔72万元
刘女士回忆说,两年前的爆炸案,整个房间被炸得一片了狼藉。之后,她带着刚上初中的儿子外出租房住,直到去年4月,她才从物业拿回房间钥匙,重新进行了装修。
刘女士说,她是2004年6月买的这套房子,黄先生是她多年的好友,装修队就是黄先生介绍的。黄先生的表弟来京办事没地方住时,她把房间借给了他们。就在这期间,刘女士的房子发生了煤气爆炸。
据了解,在爆炸发生前,有邻居曾向物业反映楼道里有异味,物业公司派保安检查后,以为是十层装修散发的气味,便不了了之。
后经过北京市消防局认定,刘女士作为燃气用户,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而黄先生在组织家庭装修、安装燃气器具的施工中,未在燃气管道与灶具连接的橡胶管两侧安装螺帽或管卡固定,负直接责任。而物业公司没有对居民反映的燃气泄漏现象采取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间接责任。
疑问 灶具安装人无责任
对于爆炸事故的认定,刘女士仍有异议。她认为,燃气集团在燃气支管改造中将部分改成暗管,暗管泄漏燃气的可能性很大。而即便真的是因为橡胶软管引发的,那么也是安装的问题。“灶具是在桑越海公司购买的,也是他们负责安装。后来,因为灶具打不着火我还3次找他们维修。这家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维修的义务,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
刘女士说,尽管她在法庭上出具了购买灶具的发票,上面盖有公司的章,但对方否认发生爆炸的灶具是该公司购买的,也不承认是他们安装和维修的。由于现有证据不足,法院认定桑越海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各方声音
房主:喊冤
需要给付70余万元赔偿金的刘女士说:“黄先生觉得是他带人住进房子,发生了爆炸,虽然他自己受伤了,但并没有向我索赔,否则我会摊上百万元的官司。”刘女士说,一年多来,她几乎天天以泪洗面,经常想自杀。不仅是因为巨额赔偿,最主要的是觉得冤。“为了应对官司,我工作也辞了,律师费花了十几万,家里几乎倾家荡产了。”想到今后的日子,刘女士的眼泪掉了下来。
受害人:无奈
黄先生的双手被炸得严重扭曲,至今手指无法伸直,胳膊上也有伤。自己不仅受了伤,还成了事故责任人,搞了多年装修的黄先生也忍不住喊冤。“房子并不是我组织装修的。
当时我自己的公司很忙,所以就介绍给别人了。”黄先生说,装修的人也不可能给安装灶具啊,而且对房主刘女士,他则放弃了索赔。
“刘女士的确很冤,可我不告她,叫我怎么办呢?”远在江苏农村的沈先生在电话里说,刘女士的家被炸了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他非常同情。可是,自己被炸成五级伤残,至今不能干农活,连吃饭还要家人伺候,家里还有病重的老母亲和上学的孩子,只能通过打官司来补偿了。“本来法院判表哥也要赔我20多万,我放弃了。他自己都受伤了,出于人道主义,我怎么能要他的钱?”
晨报记者 颜斐/文
过错程度决定赔偿责任
回放
受害人之一的黄先生讲述了事发当天的经过。“那天晚上我和表弟还有他的朋友三个人出去喝了点酒,凌晨三点回到家,晕晕乎乎的我们也没发现什么异常。没过两分钟,我突然觉得身后的电视机砸到后背,我还以为是电视机爆炸了。没想到,整个房子都炸了,大火也烧了起来。” 在这次事故中,房间里的三个人以及隔壁邻居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黄先生的表弟伤得最重,烧伤面积达70%,黄先生也被烧成六级伤残。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认为,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的认定和相关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侵权责任已制定了专门的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中也对相关侵权责任作了有关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还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律还规定了,以下情形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到因质量问题,造成他人的损害。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还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是一起因多个责任人的原因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应当依照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方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如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燃气灶产品质量的问题,则生产厂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安装单位人员工作失误,应由安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房屋所有人或者实际占用和使用人若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行为人开门进屋后,已经闻到明显的煤气味道,因为缺乏消防安全知识,贸然开灯或打电话等产生明火而引发爆炸,则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也要承担相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