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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服务16年获赠房产 2014/9/1
     [名家说名案]
     马建洪
 保姆服务16年获赠房产
起诉雇主亲属要求房产归己
   
     雇主王刚死后,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留给了保姆陈玲。不料,保姆与雇主的一个妹妹就此房产的权属产生纠纷。陈玲将雇主的这个妹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昨天,西城法院开审此案。
  ■保姆: 照顾雇主16年获赠遗产
  保姆陈玲说,从1990年起,她开始照顾王刚的老母亲,老太太和王刚把她当成了一家人,老太太去世后,她继续照顾身体不好的王刚,王刚当时是一个人,他并无子女。“王刚和老母亲在世时,与其他的家人很少往来。”
  陈玲还说,王刚的母亲曾留下遗嘱,把自己的一处房产留给了儿子王刚继承,2006年6月,王刚写下字据表明其身后事交由她处理,遗产由她继承。王刚在2006年去世后,陈玲得到了涉案房产。
  ■亲属: 全部房产给保姆不合理
  昨天,王刚的一个妹妹作为被告,却并未到庭。她的丈夫王磊与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中,被告律师表示,王刚有两个妹妹,除了被告妹妹外,另一个妹妹患有精神病,住在福利院,两姐妹在哥哥王刚去世后,通过公证继承的方式办理了涉案房产的产权证,该处房产属两姐妹共有。
  “被告明明知道涉案房产存有遗嘱,却向公证处做出了虚假陈述。”原告代理人提出质疑说,被告通过公证取得的房产证是无效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陈玲当庭出示了王刚及其母亲包括遗嘱在内的几份字据原件,表示自己是争议房产的真正权利人。
  被告律师反驳说,王刚在处分涉案房产时,应该给患有精神病多年的妹妹,留出相应的份额,毕竟这个妹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没有生活来源。
  “王刚患精神病的妹妹住在福利院,就是有生活保障的。”原告律师不同意被告律师的这个说法。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庭审后,年迈的王磊告诉记者,他的妻子身体不好,无法照顾母亲,老太太在世时,他经常去看望老人,被告律师说,保姆陈玲干了十多年,王刚给她一部分财产,是可以的,但是,王刚把全部房产都给了保姆,这是不合理的,陈铃只能拿走她应得的部分。“我不是抢的,我是光明正大得到的房产。”陈玲觉得自己拿到涉案房产没有什么不妥。(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晨报记者 武新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马建洪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赠在遗嘱、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遗嘱继承、遗赠,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但这里应当注意,遗嘱对部分财产的处分无效,并不必然导致遗嘱全部无效,仅是对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国《继承法》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律师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另外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如遗嘱合法有效,保姆陈玲应当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若王刚患有精神病的妹妹确实没有生活来源,应当在留给王刚患有精神病的妹妹一定份额后,确定陈玲的受遗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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