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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手机收到垃圾短信状告运营商 2014/9/1
     [名家说名案]
     李 伟
消费者手机收到垃圾短信状告运营商
200842 07:39 北京晨报 者:武新
    短信发广告机主讨提成
    今年315首次对垃圾短信进行了曝光,日前,消费者王先生勇敢地站出来,成为本市第一个为此类短信向运营商维权的人。王先生认为,运营商擅自在他的私有财产——手机上做广告,构成侵权。他将运营商告到西城区法院。昨天,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
    事发:开会收到垃圾短信
    “收到这种短信,我心里很不舒服。”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初,他收到两条短信,内容都是“意大利原装进口橄榄油……元宵节前全场九折。”王先生发现,两条短信都来自同一个SP地址。
    回忆起收到短信的场景,王先生至今仍很气愤。王先生第一次收到短信时,恰好在开会。当时,会场特别安静,他的手机一响,在场所有人都将目光投向了他,他急忙翻看手机,结果是这则推销短信。第二次是在半夜,当时王先生睡得正香,忽然收到短信,阅读过后,气得他再也无法入睡了。
    王先生解释说,他由于生意的需要,手机每天要24小时开机,“这种短信不断发来,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都是骚扰。”
    索赔:运营商要给50
    不堪其扰的王先生只得找到运营商协商此事。王先生说,这家运营商查明,两条短信都是广州一公司群发的,属于信息服务业。而且,运营商也认为,这两条短信是信息,并非是商业广告。而王先生将两条短信当成了商业广告。
    最后,运营商同意给予王先生50元话费作为补偿,被王先生拒绝了。他向信息产业部相关部门投诉此事,得到的答复是,这样的短信是广告类信息。“这种短信对消费者没有用,而运营商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王先生说,因为这一点,他决定与运营商打官司。
    起诉:要求分享广告利润
    今年3月,王先生向西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王先生认为,运营商没有经过其本人的允许,擅自在他的私有财产上做广告,是属于侵权行为,这种短信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除了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外,我还提出与运营商分配合理的广告利润。”王先生说。对于索要广告利润的依据,王先生认为:“运营商与广州的公司在未经我本人同意下,在我的私人财产——手机上做商业广告,理应分配给我合理的广告利润。”王先生还向运营商索要精神损失费300元。“实际上,消费者收到这种短信,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王先生如是说。
   
    对话当事人
    “打赢官司很困难”
    记者:您提到“运营商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您认为是什么问题呢?
    王先生:运营商和一些公司长时间、多次这么做(发短信),骚扰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这种短信缺乏监管,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有可能产生不良的后果。
    记者:大多数人面对这种垃圾短信都不了了之,您为什么会站出来呢?
    王先生:我觉得很烦。我找到运营商协商此事,对方没有把此事当回事,我就想到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我希望这场官司能够促进运营商改进自己的服务,所有的消费者能够从中获得收益。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一)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二)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三)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本报道案例中,消费者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为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运营商在与手机用户形成的服务法律关系中,知悉手机用户包含手机号码等相应的一系列信息,运营商必须依据法律或合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运营商在使用手机用户的相关信息时,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如果运营商在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必须有手机用户的请求或者征得手机用户的同意。手机用户明确拒绝时,不得向手机用户发送商业信息。反之,运营商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超出合同约定,非法出售和提供手机用户信息,泄露手机用户信息,则构成侵权和违约的竞合,作为手机用户的消费者可选择提起侵权纠纷之诉或者违反合同的违约之诉,通过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运营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运营商除应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如果运营商向他人非法提供消费者信息的,单位及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可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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