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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缺席 银行难开箱 2014/9/1
     [名家说名案]
     李 伟
托管人缺席银行难开箱   5/5/2008
 
晨报讯(记者武新)经过“神舟六号”搭载并有航天员聂海胜、费俊龙签名的纪念邮票一版,存入银行保管箱中,至今无法取出。原来开箱人宋先生未按本公司要求以单位名义开箱保存这些邮票,遭到公司起诉而败。为了躲避执行法官,宋先生没了踪迹。昨天,东城区法院执行法官依据公司提供的线索前去宋先生家堵人,却扑了个空。而怎样执行银行保管箱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成为法院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被执行人宋先生原是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公司的职员。200511月,该公司得到抵押物——经过“神舟六号”搭载并有航天员聂海胜、费俊龙签名的纪念邮票一版,安排宋先生到银行开保管箱,用于保管邮票。不料,宋先生竟然未按本公司要求以单位名义开箱,而是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保管手续。
    当抵押人要求取回邮票时,公司发现邮票居然变成了宋先生的个人财物。为了要回邮票,该公司将宋先生告上法院。东城区法院判决宋先生予以返还,可是,宋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了躲避执行法官,宋先生也不见了踪迹。
    昨天9时,东城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依据公司提供的线索,与法警赶往北竹竿胡同。当天,执行法官来到宋先生家反复敲门,家中一直无人应答。法官在门上贴了传票(如图),要求宋先生于下周一到法院接受处理。
    找不到宋先生,这意味着涉案邮票还是无法从银行保管箱中取出。办案法官介绍说:“客户在银行开箱,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但是银行并不知道客户在保管箱中存有什么物品。如果法院强行开箱,纪念邮票一版只是箱中的部分物品,其余的物品将难以处理,银行无法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目前,怎样执行银行保管箱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成为法院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如果宋先生被找到,他仍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将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武新/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认为:
一、关于保管箱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提供保管箱服务,是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之一。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业务章程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及文件等财物的服务项目。
保管箱业务性质属于租赁合同,银行并不占有保管箱物品和知晓保管箱物品的信息。银行仅对保管箱库的安全负责。保管箱库内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库房门锁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专人掌握,2人会同方可启闭库房大门。
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单位银行存款,但对于人民法院是否可对保管箱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复函中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等部门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请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
另外,中国建设银行在其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人民法院等机关因审理或查处案件的需要,依法要求银行提供司法协助时,保管箱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来人出示本人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证明,将来人介绍到行内法规或保卫部门。法规或保卫部门核实来人身份,查验人民法院等机关签发的文件无误后,通知保管箱业务主管领导,予以提供以下司法协助:
1、查询。来人出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办人员可协助其查询被调查人是否租箱及租箱情况;
2、查封。来人出示“协助查封通知书”,经办人员可协助其办理封箱;
3、开启。来人出具“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经办人员可协助其开启保管箱,对箱内物品查验登记后,冻结封存。来人出具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副本,经办人员可协助其开启保管箱,对箱内物品查验登记后,按判决书规定办理。开启如需凿箱,应在营业时间外执行。
根据保管箱业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上述规定,当有证据表明被执行财产存放于银行保管箱,被执行人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向相应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协助开启保管箱,对箱内物品查验登记后,按判决书规定办理。开启如需凿箱带来的损失,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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