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顺手牵羊偷名表 卖淫女子判十年 2014/9/1
     [名家说名案]
     李 伟
顺手牵羊偷名表 卖淫女子判十年
 
      晨报讯(记者白明辉)“小姐”娜娜凌晨打电话问是否需要上门服务,得到事主钟某允许后,在其家中未“服务”前却先盗走名表一块。可她自己也未料到,这一块表居然价值13万元。日前,东城法院以被告人娜娜犯盗窃罪,一审判处她有期徒刑10年。
  今年225日凌晨4时许,事主钟某在家中接到之前认识的“小姐”娜娜的电话,问是否需要上门服务,钟某随即让她到自己家中。双方在客厅闲谈几句后,钟某上卫生间,娜娜突见茶几上有块看起来闪闪发光的手表,心中喜爱,便顺手牵羊将表偷走。钟某出来后并未发现,径自让娜娜离去。几分钟后,钟某才发现手表被盗,追赶不及,只得报警。民警接报后,根据线索于今年7月将娜娜抓获,该手表也在其暂住地追回。娜娜想不到的是,这是块百达翡利牌男表、金钻满天星,经权威部门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36000元。虽然只是临时起意的顺手牵羊,可娜娜的盗窃数额竟已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律标准。
  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故判处娜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认为:
一、盗窃罪概念和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较大,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盗窃犯罪的盗窃数额
盗窃犯罪的盗窃数额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报道案例中,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关于构成盗窃犯罪的特定盗窃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特定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犯罪的特定盗窃行为包括:
1)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3)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为“携带凶器盗窃”。该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威胁的,则构成抢劫罪。。
4)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为“扒窃”。
    经典案例
    返回首页
标题搜索:
 
类别搜索:
 
版权所有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 盛世彩虹     京ICP备11026702号             京备字 0901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