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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二胎被辞告惠普败诉 2014/9/1
     [名家说名案]
     李 伟
生二胎被辞告惠普败诉
公司称其一直不到岗上班未准假就离岗
     
  晨报讯(记者颜斐)因在怀孕期间被辞退,祖女士将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解除合同当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20万元。随后,惠普公司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无须支付当月工资。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祖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祖女士称,她因属于大龄、高危产妇,去年529日,在距预产期还有一个月的时候向公司申请休息,但遭到拒绝,并多次在她无法上班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她上班。祖女士后在加拿大生产,回国后才得知625公司已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惠普公司则表示,去年516日,祖女士突然传真给公司一份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及建议为“Ⅰ型糖尿病,建议休两周”,该份证明中并未说明其怀孕和妊娠的情况,但公司再次批准其病假申请。去年529日,公司再次收到祖女士的邮件,表示其欲从去年61日至去年731日期间休无薪假。根据规定,因祖女士没有提交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因此公司不能批准,并通知她应于去年62日到岗。但祖女士一直未到岗上班,也未说明情况。对此,祖女士当庭表示,她怀的的确是二胎,单位应当知道她怀孕的情况。
  法院认为,祖女士在未经准假的情况下即自行离岗,未按时上班的事实已经构成了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惠普公司解除祖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且在此种情况下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无须向祖女士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祖女士已提出上诉。
  
律师解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认为:
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国务院在其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
(1)孕期。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生育。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除生育休产假外,在孕期和哺乳期内,均应参加用人单位适当的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上述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均属于女职工存在过失的情形。
三、关于本案的看法
报道案例中,法院认定女职工严重违法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因此,尽管女职工是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不能将劳动者轻微的违反劳动纪律,一概列为“严重”的情形。同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讨论。而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女职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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