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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保险法中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近因原则 2009/6/18
     [金融与保险法律领域]
     马建洪
                                    
                 论保险法中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
     近因原则在理赔中的运用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在因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原则。它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偿时共同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它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事故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空间上据事故最近的原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于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保险人承担责任,但保险人依据上述规定,不承担任何灭失的近因为非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规定了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间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可分二种:
      第一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因果关系都是连续不断地持续向后发展,前因必然导致后果,形成了一个因果关系链条,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雷雨天,由于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砸坏室内电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电视损失的近因就是雷击。
       第二种方法是从损失开始,沿其各种因果关系,自后向前推演,追溯到最初事件,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时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例如某人在两车相撞时死亡,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车的驾驶员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就是某人死亡事故的近因。又如,因交通事故住进医院的病人,住院后因医院发生火灾,使该病人死亡。按照从事故向原因的倒推法,病人死亡是因医院发生火灾造成的,发生火灾是由于医院管理疏忽造成的,再向前推因果关系,病人住院是因交通事故所致,而这个原因不能导致医院发生火灾造成的结果产生,因果关系在此中断,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链,因此该病人死亡的近因只能是推演到医院发生火灾,而不能再向前推演到交通事故。

   二、在事故原因中确定近因的原则
       在保险理赔业务中,有时引起事故的原因很多,因此对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就比较复杂,如何正确认定事故的近因并以此来分清保险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当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原因只有一个的时候,这个原因就是该事故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也就是说该事故属于保险人的承包责任范围之内,那么保险人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该事故的近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即投保人未保的风险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风险,那么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某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进行了财产保险,当发生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时,该事故的近因显然是地震。


      2、同时发生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当保险事故因多种原因同时出现而引起,而这些原因又都是对该保险事故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多种原因都是保险事故的近因,这时如何划分保险责任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当多种近因都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例如因发生洪水和风暴造成财产损失时,洪水和风暴同时给被保财产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投保的风险包括洪水和风暴,这样洪水和风暴在此事故中均为损失的近因,而洪水和风暴又都是投保的风险,所以保险人对事故中均为损失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当引起事故的多个原因中,即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只负责因被保风险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对除外风险和投保人未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例如:在运输中的棉布因受到海水的浸蚀,发生水渍斑损,同时在棉布装卸时发生钩损,被保险人投保时对该棉布只投保了水渍险。如果海水损失和钩损的损失后果均较明显,那么保险人仅对海水造成的水渍部分的损失予以赔偿,对没有投保的钩损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事故中钩损造成的算是比较严重,而水渍损失比较轻微,定损时对水渍部分难以估算损失金额,只能以钩损计算赔偿额,水渍部分损失则无法理赔,全部损失均算做钩损,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投钩损风险,则保险人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1)当连续发生的原因属于被保风险时,保险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例如投保人对其财产投保了地震、火灾险,当保险事故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受损,对这样一个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事故损失。
      (2)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时,如果前因是被保风险,后果是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而且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也就说前因即投保风险是本事故中的近因,那么保险人对本事故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例如:英国的一个著名判例,即MORDY VLONDON ASSO案中,船舶装载皮革和烟叶两种货物,因遭海上暴风雨,使船舶进水,把皮革浸蚀腐烂,由于皮革腐烂产生大量恶臭气味把烟叶熏坏。当时被保险人以海损为近因要求保险人赔偿,而保险人则以烟叶包装没有发生水渍为由拒赔。最后,法院判决认为,海水虽然为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海水浸湿了皮革,是皮革产生气味,致使烟叶变质,烟叶受损的近因是海损,保险人应当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前因是除外或者未保风险,后果是承保风险,而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前因属于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对事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另一个著名的海上保险案例,LEYLAND,SHIPPING GO V NORWICH UNION,FIRE INSURANCE SOCIETY 案件中,船舶在距LE HAVER港系缆于较安全的内港码头。但港口当局害怕该船会沉没而堵塞内港航道,就命令把该船拖网外港,由于外港风浪作用,海水从船壳被击中的洞口进入船舱,致使该轮全损。法官在判决中之初鱼雷击破船壳仅仅是一部分损失,加入船壳的洞口在某个位置上不可能使风浪造成船舶沉没,那么船舶被暴风雨袭击而沉没,这种损失的近因不可以归因于海上风险所至,但本案中船舶洞口的原因显得至关重要了。法官认为船舶沉没的近因应当是鱼雷袭击,而不是海上风险,因此本案的保险责任属于战争险,而不是普通的海上风险。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而导致损失产生,如果这一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不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某单位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单位的某职工因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该职工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必然因果联系。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负赔偿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在各种保险事故中以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方法的运用
在各种保险事故中为了能够正确处理事故的理赔,分清各方的保险责任是最重要的,利用近因确定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来正确判断事故的近因,是正确划分事故各方保险责任的正确方法。因此只有正确利用近因的确定方法和原则,才能在各种保险事故中正确处理理赔案件。
      以下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件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海上保险几个方面分别就各种保险中如何利用近因的确定来正确区分保险各方在保险事故中的责任做一论述和分析,以说明在各种保险事故中利用近因的确定来正确分析保险责任在正确处理事故理赔中利用近因的确定来正确分析保险责任在正确处理事故理赔的作用。
      (一)人身险中近因原则的运用
       被保险人王某因发生心脏病住进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王某因晚间开关电灯与同病房的其他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此后王某心脏病加重,经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因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事故伤亡险,故王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的要求,保险公司则以本案不属于意外事故不予赔付。双方就此引起争议,争议焦点为王某因争吵生气后死亡是否为意外事故,双方对此提出各自的观点和理由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在法庭辩论中双方依然围绕谋王争吵声气后死亡是否为意外事故提出各自的证据和观点。实际上如果双方会利用近因来判断事故的原因,确定相应的责任,就会很容易解决争议。根据近因原则分析事故责任,首先确定事故的近因,本案事故即别保险人死亡,那么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呢?经医院诊断确认为王某死亡原因是心脏病所致,心脏病是王某自身已有的疾病,而王某与他人争吵只是促使其心脏病发作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导致王某心脏病产生的后果,因此倒推至此不能推演下去,故王某死亡的近因只能是心脏病。虽然同室病人及家属对王某心脏病的发作有一定的责任(这只能由王某的家属对其另行追究),对保险公司而言,王某的死亡只能认定为因疾病死亡,而不属于投保的意外伤亡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险中近因原则的运用
      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在保险期内的某日,由于天降大雨,且伴有大风,该面粉厂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大风破坏,雨水由破口处淌进厂房,致使厂房内的三台电机因灌入雨水而被烧坏造成损失。
       根据气象部门对当天天气的测定,出险当日降雨量为一小时降雨8毫米,风力为8-9级。保险公司内部对此事故的保险财产是否构成保险责任有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电机的损坏是雨水淌进厂房进入电机内造成的,但是出险当日的降雨量为8毫米不构成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0毫米以上为暴雨),对其损失不予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厂房一角的漏雨与当晚风大有密切关系,单一的雨淋不会造成厂房一角的破坏,由于当天风力最高达8-9级,构成暴风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下雨及刮风两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包括承险风险——暴风,保险人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以上三种观点哪一种正确呢?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断,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当找出保险事故的近因。在本案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多种近因引起的,即暴雨和暴风。由于暴风和暴雨的同时作用致使厂房漏进雨水,但是造成电机损坏主要是由于雨水进入厂房进而灌入电机内使电机损坏。因此在暴雨和暴风两种近因中造成电机损失的原因主要是暴雨,而暴雨与暴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同时对保险标的起作用的,在两者间又是雨水对电机的损坏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根据多种近因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原则,如果其中一种原则起主要作用,那么该近因是否为承包责任就对赔偿起决定作用,如果该近因属于承保责任,则保险人对损坏予以赔偿,如果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责任,则保险人对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恰恰是雨水为主要原因,由于当日的降水不属于暴雨的降雨量标准,而构不成暴雨,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汽车保险中同样可以利用近因原则解决理赔案件。如投保人张某为其桑塔纳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某日张某将其桑塔纳轿车停放在自家楼下时,因该车自燃起火引燃了停在桑塔纳旁他人的一辆微型面包车。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他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对因其桑塔纳燃烧而引燃的他人的微型面包车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承包责任范围而拒绝赔偿。在此案中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承包责任范围而拒绝赔偿。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近因原则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第三人微型面包车损失的原因是投保人张某投保的汽车起火所致,其近因是张某投保汽车起火造成。那么这种近因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本案中投保人张某的投保车辆是停放在自家楼下时发生的事故,而未在使用过程中,因此,本案事故的近因不属于承保范围,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海上保险中近因原则的运用
在海上保险中哪些属于海上保险责任,那些属于除外责任或未保责任,哪些属于承运人应付的其他责任,区分起来更加复杂,因此,在海上保险中利用近因原则分清保险责任,正确处理案件理赔就显得更加重要。
       1、关于船货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
在英国有这样一个案例,老鼠把在海上航行的船上的管道咬破,海水从管道漏进货舱,湿损了货物。按照一般的近因原则分析认为本事故的近因为鼠害,按照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本身的瑕疵或本质或者直接由于鼠害和公害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因此,对于鼠害造成事故责任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人索赔,只能向承运人索赔。但是该案在上议院上诉中被法庭认为,老鼠航行于海上的船舶上咬坏水管会引进海水,倘若在码头仓库里老鼠咬坏管道只会有空气从管道排出,绝不可能有海水进入仓库,由此推论海水进入货舱损坏货物是海上特有的一种风险,保险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种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的情况下,寻找近因,运用近因原则则更为重要。例如两艘船舶发生碰撞,其中一船被迫进港修理,船上所载的水果不得不卸到岸上,待船修理完毕后再重新装上船。由于这种装卸行为,加上修理船舶而延误的航程时间,水果造成严重的损坏。对于造成水果损坏的三个原因,即船舶碰撞、装卸行为和航程时间的延误,哪一个是造成本起水果损坏事故的近因呢?法官认为近因是装卸行为和修船延误,而不是碰撞,因此,保险人对装卸和修船延误的时间这些非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另一个案件中,某批货物投保从甲地到乙地的航次保险,当船舶在甲地装货时,由于货物装船后船舶吃水加大,船上的排水管被渐渐地浸没在海水中,由于船员的疏忽忘记及时关闭该水管的阀门,使海水灌入整个货舱,损坏了货物。在船员疏忽和海水这两个造成事故原因中,哪一个是货损的近因,对于这种在海上发生的货损事故,最终法院还是选择了具有海上特殊风险的海水是这起货损事故的近因,因此海上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这一选择也完全与本文前面所述所中近因造成事故首先确定多种近因中对损坏起主要作用的近因是哪一个,然后按照起主要作用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来确认保险人的责任的方法相一致。例如某船在开行前没有加足燃煤,船长在航行途中不得不用船上可以燃烧的物品充当燃煤,法院判断认为船上被烧掉的物品损失是船舶开行前未准备充足的燃煤造成的船舶不适航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不适航是事故的近因,而船舶不适航是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运用近因原则处理不同险别的争议
      在海上保险市场上,船舶、货物等一般的水险与战争险往往不在同一个保险公司承保,这样就出现了一艘船舶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一般水险和战争险。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船舶受损的近因是由一般水险的承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由战争险的承保人承担的纠纷。另外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一般水险同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险往往也是在不同的保险人间承保,所以运用近因原则区分不同的险别上保险人的责任在海上保险中更显得十分重要。比如一艘船舶在战争时期航行在礁石或者水雷较多的航线上失踪了,这种失踪的原因是由于触礁引起的还是触碰了水雷或者被潜艇击沉呢?这就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不断举证。如果船舶所经过的航线布满了水雷,那么该船失踪由战争险承保风险所致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船舶所经过的航道上没有大量水雷且遇到了暴风雨,那么该船失踪由水险承保的风险所致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一艘船因被敌方潜艇击中而沉没,就在该船沉没不久,又有一艘船舶经过沉船时触碰了这一沉船,造成了后面这艘船的损坏。对于后面这艘船受损坏的原因是属于一般水险,还是属于战争险,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最后在法院审理时,法院判断认定敌人潜艇击沉第一艘船的战争险的风险对于后一艘船的损坏太遥远了,已经构不成近因。第一艘船被击沉后,它已经独立的形成了一个沉船存在于海上,而其他船舶在经过此海域时与它碰撞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一般海上风险,而不能属于战争风险。如果第一艘船被击中沉没的同时碰到了其他船舶,给其他船舶造成损失,这时其他船舶损失的近因尚可以归属于战争险的风险。
         通过近因区分战争险和水险的一个著名的案件“THE COXWOLD”案件是第二次大战期间,THE COXWOLD轮被政府征用从事为军队服务的行动,该轮由军舰护航采取迂回曲折航线从GREENOCK驶往NARVIK为英军运送石油。在航行途中,根据护航军舰的指示,该轮改变了航线,以防止敌人潜艇的袭击。但由于船舶遭到未遇到的潮水作用而不幸触礁。同时为了防止被敌人发现该船航行时关闭了所有的灯,这也是该船无法避免触礁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上议院认为THE COXWOLD它触礁事故并非因一般水险风险的触礁所引起,应当是战争险中的类似战争行为所致,应当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此外在其他不同风险中运用近因区分承包责任,确定不同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样十分重要。例如:一船长因走私造成船舶被扣押,由于船舶被当局扣押而造成船期及其他方面的损失,这些损失应当属于船长走私责任还是被当局扣押的风险,这两种风险往往由两种不同的保险人承保。
通过前面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确定近因在保险理赔中的重要作用,正确运用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是正确处理保险事故理赔的准则,是处理每个保险理赔案件的关键。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马建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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