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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财产怎样清偿 |
2009/2/14 |
[公司法领域] |
尚志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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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外籍华人张先生在中国投资成立了一家外商独资的宏顺服装公司,因产品滞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已资不抵债,于是在2008年1月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理查明:宏顺服装公司的破产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取得的财产)共计700万元,包括已抵押给某银行的厂房一栋(价值600万元),和其它资产(合计价值为100万元)。
公司的债务共为1000万元,包括:应付职工2007年下半年工资及社保费等50万元,应还银行贷款600万元,应付其他债权人的各类债务共350万元。法院在审理中还支出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共计15万元。
【案例分析】
企业是经济社会的基础,但优胜劣汰也是经济社会的规律之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有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退出。此时,破产企业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就显得非常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顺位如下:
第一顺位: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维持破产程序而产生的必要成本及费用。如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工作报酬、对债务人(即指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利益而发生的,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使整体破产财产获益或者升值而支出的费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是为了维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如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应按照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中各费用、债务占总费用、总债务的比例清偿。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顺位: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的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按照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第三顺位:清偿破产企业欠缴的除第二顺位之外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
第四顺位:清偿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在按第二、第三、第四顺位进行分配时,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位的债务时,应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占该顺位总债权的比例分配。
特定担保物的优先清偿:在企业破产前,权利人在企业的财产上依法设立了担保物权,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其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对宏顺服装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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