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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缺席 银行难开箱 |
2008/5/5 |
[仲裁与诉讼法律领域] |
李晓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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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武新)经过“神舟六号”搭载并有航天员聂海胜、费俊龙签名的纪念邮票一版,存入银行保管箱中,至今无法取出。原来开箱人宋先生未按本公司要求以单位名义开箱保存这些邮票,遭到公司起诉而败。为了躲避执行法官,宋先生没了踪迹。昨天,东城区法院执行法官依据公司提供的线索前去宋先生家堵人,却扑了个空。而怎样执行银行保管箱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成为法院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被执行人宋先生原是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公司的职员。2005年11月,该公司得到抵押物——经过“神舟六号”搭载并有航天员聂海胜、费俊龙签名的纪念邮票一版,安排宋先生到银行开保管箱,用于保管邮票。不料,宋先生竟然未按本公司要求以单位名义开箱,而是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保管手续。
当抵押人要求取回邮票时,公司发现邮票居然变成了宋先生的个人财物。为了要回邮票,该公司将宋先生告上法院。东城区法院判决宋先生予以返还,可是,宋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了躲避执行法官,宋先生也不见了踪迹。
昨天9时,东城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依据公司提供的线索,与法警赶往北竹竿胡同。当天,执行法官来到宋先生家反复敲门,家中一直无人应答。法官在门上贴了传票(如图),要求宋先生于下周一到法院接受处理。
找不到宋先生,这意味着涉案邮票还是无法从银行保管箱中取出。办案法官介绍说:“客户在银行开箱,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但是银行并不知道客户在保管箱中存有什么物品。如果法院强行开箱,纪念邮票一版只是箱中的部分物品,其余的物品将难以处理,银行无法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目前,怎样执行银行保管箱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成为法院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如果宋先生被找到,他仍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将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武新/摄
律师观点
被执行人若不配合 法院可以破箱搜查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李晓春律师认为,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为保管贵重物品的一项服务。银行需为客户承担风险和保密义务,客户需为此支付一定费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单位银行存款,但对于人民法院是否可对保管箱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这也是部分银行拒绝法院执行保管箱内物品的主要理由。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存放地进行搜查,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法院有权强制搜查。因此当有证据表明被执行财产存放于银行保管箱的,法院可进行搜查;经搜查后发现被执行财产的,再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由于保管箱业务性质属于租赁合同,银行并不占有保管箱物品和知晓保管箱物品的信息,而银行对于个人、单位存款是知悉的,且对账户有控制权,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强令银行提供保管箱物品的信息,也不能要求银行直接主动交出保管物。当被执行人不配合搜查时,人民法院只能自行破箱搜查,对于强制破箱带来的损失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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