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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在华就医应注意哪些问题 |
2008/4/19 |
[仲裁与诉讼法律领域] |
苏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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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我国涉外医疗服务,保护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中国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此问题介绍如下:
一、就医享受国民待遇
境外人士在中国境内就医享受国民待遇,不仅可到一些专门的涉外医院就医,也可到中国任何一家普通医院就医。医院执业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国医师在中国境内执业须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且应依核准的项目执业。外国人就医时应对此有所了解,而且外国医师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医疗文件、医学文书格式。
二、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对境内外患者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患者可自愿选择普通医疗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
三、解决涉外医疗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1、纠纷的受理与裁判的承认、执行
如依国外法律外国法院对涉外医疗纠纷案件也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境内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外国法院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案件的司法管辖
如发生涉外医疗纠纷,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起诉的,由就医行为地或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举证
如果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的,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受害者只要能举证证明在医疗机构就医以及产生的损害后果即可;医疗机构如主张其没有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极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四、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含随行家属)
办理医疗保险的特殊规定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来华工作期限不足半年的外国专家,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确有困难未能在来华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外国专家,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对来华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为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依聘用合同约定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经协商可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但医疗保障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和聘用单位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外国专家随行家属应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对长期外国专家随行家属的基本医疗保障以及专家境内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由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其他外籍专业人员及港澳台专家在境内工作的医疗保障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中国医疗机构为外国人实施人体器
官移植的特殊规定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永久性居民)需要。医疗机构在为港澳台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向卫生部报告。外国居民申请到中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卫生部后,依回复意见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中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因此,境外人士如有在中国境内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打算,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履行规范的审批手续。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苏衍庆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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