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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残疾人士提供的司法救助 |
2008/9/6 |
[仲裁与诉讼法律领域] |
苏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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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成为世界各国的发展目标和立法宗旨。中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残疾人司法救助体系,现详述如下:
●多层次立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为了给残疾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帮助,中国1990年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在《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等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残疾人的权益也有专门的规定。中国于2008年经批准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逐步实现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一体化。
●残疾人司法救助的具体措施
1、司法机关、劳动仲裁机构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残疾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语言残疾人,人民法院根据残疾人需求和案件的需要,提供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2、司法行政机关、鉴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
各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
3、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
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法律纠纷,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各地还开展了建设和改善便利残疾人求助的办公接待场所和无障碍服务设施。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通法律援助热线、设立咨询信箱、实行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措施,方便残疾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
4、各级残联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
各级残联专设维权部和信访部,以组织、实施对残疾人的维权工作。
5、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
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查询,以免因缺乏有关证明资料,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但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公开资料的除外。
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减轻经费短缺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
广泛开展和深化落实残疾人的司法救助工作,是保障残疾人的公民权益、保护残疾人人格尊严的需要,是关心弱势群体和提高社会文明的需要,更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苏衍庆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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