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返回]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等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2009/5/23 |
[外商投资法律领域] |
屈炜 |
 |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香港的陈河冰先生在湖南长沙开了“秦河酒吧”。陈先生在酒吧的装潢上精心策划,努力营造与众不同的气氛:酒吧门头外的招牌及灯箱使用了“秦河BAR”的字样;其内部装潢采用实木座椅配厚重的仿青铜重金属,体现出独特的怀旧风格。员工的服饰也是经过统一设计定制而成。
2003年9月,陈先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秦河”商标。随后的两年内,陈先生许可其他经营人分别在南京、武汉、重庆等地开设了“秦河酒吧”的加盟店,各个加盟店均使用了统一字样的招牌、灯箱,并且在装修风格和员工服饰上也保持了一致。2006年3月9日,商标局核准了“秦河”商标注册的申请。
2002年11月,王军在湖南岳阳出资兴建了“月亮湾酒吧”,2005年9月,他将“月亮湾酒吧”更名为“秦河酒吧”,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随后他又将酒吧外的招牌与灯箱换成了“BAR秦河”字样,酒吧内外重新装潢,其新面貌以及纸巾盒、酒卡等给顾客使用的物品及员工的服饰等,均与陈先生许可的加盟店相近似。此外,王军还利用其注册地网站对岳阳“秦河酒吧”进行宣传。
2007年2月,陈先生发现王军擅自使用“秦河”注册商标,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军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王军将其经营的“秦河酒吧”重新更名为“月亮湾酒吧”,并将酒吧内有关“秦河”字样的物品全部予以撤换,所注册的网站也停止使用。(以上当事人及商标均为化名)
【案情分析】
一、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王军经营的酒吧门头外所挂的招牌与灯箱标示了“BAR秦河”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应当认定王军侵犯了陈先生“秦河”商标的专用权。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案中,陈先生开了第一家“秦河酒吧”后,迅速在全国许可开设了多家加盟店,在业界有一定知名度,“秦河酒吧”应属于知名商品。虽然王军将“月亮湾酒吧”更名为“秦河酒吧”时,陈先生并未获得“秦河”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但是王军是故意利用“秦河酒吧”的知名度来争取消费者,并且在“秦河”注册商标核准后,仍然继续使用“秦河”作为其酒吧的字号,在酒吧装潢上与“秦河酒吧”极为近似,甚至在网站上宣传。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以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的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陈先生无法提供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无法提供王军在侵权过程中的获利情况,并且王军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停止侵权,故法院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判决王军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屈 炜律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