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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维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2009/8/29 |
[知识产权法领域] |
陈德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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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维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案情介绍】
北京新通公司是一家从事数字媒体软件开发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于2006年10月开发完成相应软件MTMAKER,并登记了软件著作权。2007年9月,该公司技术总监孟某与公司在待遇方面出现纠纷,遂提出离职。离职前,他向公司负责管理软件研发工作的副总经理刘某提交一张MTMAKER软件的源代码光盘,刘某为其出具了接收单据。
然而,刘某一直未向公司说明其收下MTMAKER软件的源代码光盘一事。后来公司得知了此事,遂要求刘某立刻向公司返还源代码光盘,但刘某一直拒绝返还,公司因此于2008年8月向其发出了开除通知。
刘某于同年9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与新通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开除行为无效。经过劳动仲裁及两审诉讼后,法院判决新通公司开除行为有效。
2008年9月,刘某以其掌握的MTMAKER技术作价30万与上海伯特公司共同成立了上海阿尔马公司,主要经营销售MTMAKER软件(为掩人耳目,刘某将其改名为DTMAKER软件)。
今年5月,新通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于7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某与上海阿尔马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50万元,同时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情分析】
一、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对所开发的软件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权利的有效证明。所以,作为软件的著作权人,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权利。
二、本案中刘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刘某在未经新通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接收孟某提交的软件源代码光盘并向公司隐瞒该情况,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害行为,新通公司可以要求刘某返还源代码光盘并赔偿损失。
其次,刘某利用该光盘掌握了MTMAKER软件技术,并以该技术作价入股,成立与新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销售经营该软件,构成了对新通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害,新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三、本案中上海阿尔马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阿尔马公司对其侵犯新通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明知故犯且持续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其改变MTMAKER软件名称并经营销售的行为,侵犯了新通公司的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承担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案件结果】
新通公司举证证明了刘某接收持有软件源代码的事实及阿尔马公司销售侵权软件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新通公司50万元,停止经营销售侵权软件,并在法院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向新通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陈德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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