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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身亡索赔困局 2009/8/3
     [刑法领域]
     马建洪、屈炜、陈德胜、李晓春、尚志永、韦鹏

                                                                                        小偷身亡索赔困局 

  
  行窃者张伟在逃跑中撞车身亡,他身后留下了孤苦的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他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他的死摧毁了一个家庭的“依靠”。他的妻子苏雨在法庭上哭成了“泪人”。她无尽的悲伤感染了旁听席上所有的人,却没有“打动”坐在被告席上的司机王宏。王宏的眼神中似乎透露出一丝冷漠。毕竟他没有违反法律去撞任何人,是张伟突然闯到了他的车旁。在王宏看来,自己才是受害者。那么,小偷的家人和司机究竟谁是谁非?这起事件又引起了怎样的法律争论呢?
  事件回放
  张伟在盗窃自行车后,被群众追赶。他在逃跑过程中,跨越道路中心护栏,横过马路。恰巧遇到王宏开着小轿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王宏紧急踩了刹车,可是张伟还是撞到他的车后部,摔倒在地。最终,张伟不幸死亡。这场悲剧使张伟的妻子苏雨痛不欲生,她在丈夫去世后向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却没有得到一分钱……无奈之下,她将司机王宏和保险公司等几方告到西城法院。日前,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审。本报曾于今年7月18日以《偷车被撞身亡 妻子索赔4万》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撞在机动车上的小偷
  ●“那些人还在不停地追他,他脸上都是血,身上的衣服也撕破了。”
  庭审当天,大雨。31岁的苏雨在律师周晓姗的陪同下提前赶到法庭。坐在原告席上,苏雨的两只眼睛都红肿着。在庭审中,法官几次向她问话,她只说到一半,就哽咽了。法官不得不提醒她,要控制一下情绪。她嘴里嘟囔着“好”,可是眼泪却止不住往下流。最终,她哭成了“泪人”。
  苏雨无尽的悲伤感染着旁听席上的所有人,却没有“打动”坐在被告席上的司机王宏。这场“意外”的发生,在王宏看来算是倒霉透顶了,今年3月24日,王宏驾车行驶在地安门西大街上,此时王宏的反光镜上反射出这样一幕——路边,一名男子正在狂奔,身后是紧追不舍的人群,男子跳过护栏,后面追赶的人同样一跃而过。“那些人还在不停地追他、打他,那名男子脸上都是血,身上的衣服也被撕破了。”那名男子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王宏下意识地踩了一脚刹车,“几秒钟后,我听到左后部传来”咚“的一声。我下车后,就看见那男的躺在了地上。”
  后来他才知道,路边一家饭店丢了自行车,而有人看到那名男子在饭店旁边的胡同里摆弄丢失的自行车,饭店的员工报了警抓小偷。那名男子一路狂奔,跑到了大街的中央,他后面跟着的是抓小偷的人群。
  “是他撞到我车上的,我没有撞他。”王宏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应该算是治安案件,就立即报了警。警察将那名男子送到医院抢救。经调查,死者的名字叫张伟,是来自甘肃省的打工者。而此时,张伟的妻子正等待他的到来,但这一切都无法实现了——张伟的头部遭到重创,随后在医院去世。
  妻子眼中的好丈夫
  ●“他在村里老帮人挑水,他偷车是为什么呢?”
  “你说,他偷车是为什么呢?”见记者没有回答,苏雨就向着空气喃喃自语,仿佛是在寻找答案,“我们当晚就要坐火车去西安了,他偷来自行车放哪儿呢?再说,他偷车也没有用啊。”说到这里,苏雨变得沉默了。从她的眼神中透露出的是迷茫和无助。
  按照她的说法,张伟曾在西安建筑工地打工,他曾经借钱给西安的工友,张伟来到北京后,准备和妻子一起做点小生意,就想去西安管工友要钱回来。在事发当天,他购买了去西安的火车票,当晚就要走了。
  虽然在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张伟是在盗窃自行车后遭追赶,在跨越护栏时被撞身亡的。但苏雨看来,丈夫张伟是好人,“他是个忠厚老实的人,就是胆子有点小。他走在路上,遇到有人打架,都不敢去看,村里好多人都去挑山泉水来用,他一看到有老人挑不动水,就帮老人挑水到家里。”
  苏雨家在甘肃农村,只能靠种地为生,由于家里特别穷,她的父母想为女儿招个倒插门的女婿,张伟也是个农村人,两人经人撮合,走到了一起。“张伟是苏家唯一的顶梁柱,父母都要靠张伟来养活。生了两个孩子也得养啊。”两个人外出打工,张伟到西安的建筑队干活,每月的工钱不到1000元。而苏雨则到了北京,做起了保姆工作,每月的收入仅有1000元。“他后来跟我说,想要弄点钱做买卖,买个早点车卖煎饼。”可随着丈夫的离世,这一切都成了泡影。
  “在当地村子里,谁家要是出了小偷,或者有小偷偷了谁家的东西,那整个村子里的人都会骂小偷。”他在老家从没有过偷盗的行为。可这次是因为偷车而出了事故,我都没法说,也不敢告诉两个孩子,他们日后在村子里抬不起头做人咋办。父母那边也问我,怎么老不回家,我就骗他们说,保险公司理赔需要些手续,还得等。这些我都得自己扛着。”
  司机和保险拒绝赔偿
  ●“本来我没想打官司,可那是一条人命啊!”
  但随后的困难,并非“扛着”二字那么简单。“在抢救张伟的日子里,苏雨在医院里偶然听人说道,只要是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就会依据交强险的规定给予赔偿。她不懂什么叫交强险,只是辗转找到了司机王宏,请他先行垫付一部分医药费,让丈夫能渡过难关。
  “我说需要钱,司机却说这事跟他没关系,他不管,他很忙。”苏雨回忆说,那是在抢救丈夫的危急时刻,别说司机给她一万多元,就是能给她几千元钱,她都会从心里很感激对方的,可是,司机并没有给一分钱。她还找过保险公司,请求他们能出些钱,也被拒绝了。司机王宏表示,他在报警后,就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此事,保险公司让他不要给一分钱,他才一口回绝了苏雨。
  为了给丈夫筹钱治病,苏雨向老乡借了很多钱。后来,张伟经抢救无效死亡。她没有钱给丈夫办后事,只得又借了外债。丈夫的后事办妥了,苏雨背上了五万多元的外债。这笔钱对于一个农村妇女而言,是个天文数字。
  苏雨在周晓姗律师的帮助下,将司机和保险公司等几方告到西城法院。平生第一次上法院打官司,对苏雨来说是件困难事。“我都不知道什么是法院,我是被‘逼’出来的。起初,她只想找司机和保险公司要几千元来抢救丈夫张伟,为丈夫办好后事,她并没有想要打官司。后来,她向老乡借了很多钱,可是,自己又没有钱还他们,在万般无奈之下,她才决定起诉。
  除此之外,苏雨打官司还另有一个目的——她要向法院讨个公道。“不管怎么说,那是一条人命呀。他这么走太不值得了。”苏雨说,自己的丈夫虽然有偷盗的行为,然而罪不至死,她家里经济极其困难,尚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她要求司机和保险公司等几方按照10%的比例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万余元。苏雨最后告诉记者:“你知道吗,诉讼费都是我借的。”
  司机称自己才是受害者
  ●“如果他不是小偷,而是普通路人,我会尽自己最大能力先救他。”
  “他撞的我,不是我撞的他。我才是受害者。”司机王宏在庭审中强调说。他觉得自己很冤,他才是这起意外中最无辜的人。王宏认为,交通队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小偷张伟负全部责任,自己并无违法行为,根本就没有任何责任,他不同意给予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表示,此案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被告司机王宏驾驶的车辆无责赔付的限额是,伤残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100元。该公司请求法院查明以下事实,第一个事实是,本次事件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第二个事实是,张伟的死亡是否与涉案车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位代理人分析说,张伟与涉案车辆的左侧后部相接触,显示机动车不可能是主动撞他的,张伟当时是在被人追打过程中,他的死亡是否与机动车的撞击有关系,有待法院查明。如果法院查明属于交通事故,张伟的死亡与涉案车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同意在无责赔付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原告的律师周晓姗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她说,张伟是不是小偷与本案无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责赔付原则,司机王宏应当进行赔偿。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司机王宏在庭上的冷漠,来自于他并不同情偷东西的张伟。“如果他不是小偷,而是普通路人,我会尽自己最大能力先救他。”王宏坦言道。原告律师提出,小偷也是行人,是弱者,司机驾车撞了他,就应该承担责任。对此,王宏认为这种说法不对,他反驳说:“张伟在被撞之前,可是强者,他偷了别人的东西。”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司机无过错 是否应担责
  本案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在司机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司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针对此案,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焦点一:是否应该进行先期救助?
  观点一:嫌犯也应从交强险中得到救助
  尚志永律师说,小偷的行为固然应该得到惩罚和制裁,但一切都应以法律为原则。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偷一辆自行车的小偷应该得到的只是按一般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罚,无论如何也到不了被处于“死刑”的程度,因此,小偷在得到应有的治安处罚的同时,也应该享有一个普通公民应有的其他各项权利,包括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得到相应的赔偿、甚至困难救助等。
  观点二:司机无过错 无救助义务
  韦鹏律师表示,本案中是人撞车,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撞人。那么,本案的驾驶人对于这个意外事件是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也就没有对小偷进行救助的义务。当然,驾驶人也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小偷进行救助。
  ■焦点二:是否该对嫌犯家人赔偿?
  观点一:“人身损失”先不区分各方责任
  屈炜律师表示,其实这一点在《道交法》中有明确规定。在司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时,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个赔偿责任是法定的,除非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能免责。
  张伟是因为受人追赶,慌不择路而撞到机动车的,这种情况应当不属于故意的情形。那么,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交强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任时对他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此标准是机动车有责任时的十分之一)。由此可见,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11000元的死亡赔偿金和不超过1000元的医疗费用。
  对于司机而言,如果本案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在内的“人身伤亡损失”超过了上述标准限额,超出的部分则应当由司机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谓“人身损失”是先不区分各方责任的全部损失,并且该损失也有明确的法定计算标准。
  《道交法》之所以规定司机无责任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处于行人一方,警示司机谨慎驾驶。
  观点二:嫌犯撞车 司机无责
  韦鹏律师认为,事故的起因是警察和群众追赶小偷,小偷慌不择路闯进机动车道。小偷的闯进行为尽管存在精神压迫,但是毕竟还是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而本案的驾驶人对于这样一个意外事件是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更何况本案中是人撞车,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撞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义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加重其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注意、这种赔偿也是有其内在的逻辑、内在的法理做支撑的,突破了逻辑和法理就是不公平的。
  引发争议的“第7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之初存有争议,后来又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李晓春律师介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是,实践中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完全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该规定显然不够具体。而且实践中甚至出现了恶意制造事故碰瓷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就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承担多少责任进行具体规定。许多的地方立法时进行了尝试,但同时也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的不统一。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统一了比例,增加了操作性。本案就属于该规定的情形。机动车一方经交通队认定系无责方,其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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