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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司机撞残民警 保险拒赔 |
2009/8/18 |
[金融与保险法律领域] |
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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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司机撞残民警 保险拒赔
晨报讯(记者 武新)李红(化名)将自己的轿车借给男友驾驶。不料,其男友竟然醉酒驾车,将正在执行任务的一名天津民警撞成重伤。在男友被判刑后,李红将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昨天下午,西城法院开审此案。
昨天下午,李红本人并未到庭。她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庭审中,李红的代理人说,2007年10月,李红购买了北京现代牌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来,李红将这辆车借给自己的男友使用。
2008年6月12日23时45分,李红的男友驾驶这辆车在天津市红桥区附近行驶,将当地的一名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撞伤,造成该民警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李红的男友被认定为醉酒驾车,最终被判了刑。
“在天津市当地法院主持下,受害人家属与李红男友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代理人说,按照这份协议,受害人家属获赔38万余元。李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的保险条款,给予其限额赔款。她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余元的保险金。
“我们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虽然李红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是驾车的司机(指的是李红的男友)在事故发生时是醉酒驾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机醉酒驾车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被告代理人还表示,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负垫付责任,在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保险公司不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可是,在本案中,李红不是致害人,李红的男友才是致害人,是他向受伤民警支付了38万余元赔款,这与李红没有什么关系。
“当时,李红的男友被警方控制,他根本拿不出钱来。”原告的代理人反驳说,所有的钱都是李红替她的男友出的。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就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外,在上述几种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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