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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冻结”价值跳水 |
2009/9/22 |
[仲裁与诉讼法律领域] |
韦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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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称保全申请有误 索赔近百万
名下数百万元的股票被冻结,后又被法院裁定解除了冻结,高女士将申请冻结其股票的北京市星相商社,以及两名担保人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其承担冻结期间,无法交易和提现股票所造成的经济赔偿共计91万余元。如何界定股票账户被封带来的损失,以及损失多少是本案中探讨的关键,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原告:股票无法交易 暴跌损失惨重
高女士诉称,2007年11月,因自己被认为是不当得利,北京市星相商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冻结高女士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当时丰某和李某由星相商社申请作为担保人。其后,中信建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三里河路证券营业部对自己正在其营业场所交易的股票全部予以冻结,其中包括中国石油股票110000股,中国中铁股票32700股。禁止高女士从事任何交易活动。该案后经法院审理,对星相商社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依法解除了对原告股票的查封冻结。
但是,高女士的股票自2008年6月6日到2009年4月27日期间无法正常进行交易,也无法清仓提现。导致高女士的合法利益蒙受巨大损失,而且由于上述股票被查封,高女士无法变现及时偿还自身的到期债务,导致高女士向债权人多支付利息30万元。高女士认为,星相商社错误使用财产保全措施,而丰某、李某为其错误行使权力提供了必要条件,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3被告赔偿其损失91万余元。
被告:质疑抛售目的 不符炒股规律
星相商社则辩称,他们所申请查封的是股票,当时高女士购买中石油股票单股价值为39元多,但是在查封期间跌至每股17元左右,中铁股票也跌至12.03元。按照常理高女士在股票持续下跌的过程中不可能将股票卖掉。而且高女士的账户被冻结时,所购买的股票已经下跌,按照当时的市值大约为130万元左右。
星相商社还表示,高女士在解封时,立即将股票抛出造成损失,是高女士为了起诉而故意抛出,是恶意的。星相商社对高女士所谓的30万元利息债务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指称债权人与高女士是朋友关系,因此不同意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晨报记者 王彬
晓鲁律师说法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的韦鹏律师认为,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一种民事诉讼保障性制度。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必要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申请人如果认为保全申请确有错误,要求确定因错误保全给其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但根据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具体约定,担保人也有可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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