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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谦”卖魔术道具成被告 |
2009/10/29 |
[合同法领域] |
马建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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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谦”卖魔术道具成被告
湖北的曹先生慕名来到北京,与法定代表人为刘谦的魔法星空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购买魔术道具。不想此“刘谦”并不是那个声名远播的魔术师刘谦,曹先生于是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驳回了曹先生的诉求。
原告曹先生诉称,他通过网络得知被告公司系目前知名度最高的刘谦先生开的魔术公司,于是在2009年6月3日到北京与被告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2日止,当时支付货款21800元。他拿到产品后却发现,被告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标价的建议零售价比进货价低很多,根本卖不出去,公司虽为其调换货物,但并不遂心。后来,他通过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和魔术大师刘谦同名。
曹先生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向其提供的产品也存在欺骗性质,丧失商业信誉,因此他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双方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判令公司返还其首付货款218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在庭审中,魔法星空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是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刘谦魔术”以及相关图形都是该公司申请受理注册的商标和标识;该公司与曹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充分了解沟通的情况下签订的;企业是可以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自主进行定价销售的;该公司从来没有对外宣传和承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谦就是台湾魔术大师刘谦。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公司存在欺诈,原、被告所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据了解,四川的徐先生、江苏的李先生及河北的李先生3人也与曹先生有着相同的遭遇,他们的诉求也因相同原因被一审驳回。
记者追访
魔术师刘谦不曾开设任何学校或商店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刘谦的经纪人何先生,何先生表示,目前刘谦并没有开设任何一家魔术学校或者道具商店,但今年打着刘谦名义,或者沾刘谦边的魔术学校、公司层出不穷,刘谦也在尽力去打假。对于是否会对本案中所涉及的公司维权,何先生表示还需要进一步掌握情况后再做决定。
晨报记者 王彬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认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被认为是欺诈行为。
如果一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中含有某人的姓名,不能认定这家公司对该人姓名权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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