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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
2009/6/17 |
[知识产权法领域] |
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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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商标从开始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到申请成功,成为注册商标,一般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二阶段商标局初步审定和三个月的公告,第三阶段公告期满后,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前两个阶段,商标还未经核准为注册商标,其间发生的争议为商标注册争议;后一个阶段,商标已核准为注册商标,其间发生的争议为注册商标争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注册或注册商标争议的法定裁定机构。
在第一阶段,申请人提起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将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初步审定和三个月的公告期间,任何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商品形状,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或者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发现后可以随时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后可以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去上述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一般情形下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无限期追究,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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