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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
2009/6/17 |
[知识产权法领域] |
马建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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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1、集体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具具有如下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属于申请注册该项集体商标的社团组织。集体商标表明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源自于某一集体组织或某一地区,体现了该商品或服务的共同性。
(2)在商标的使用上,集体组织本身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使用,非该组织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集体组织又必须对其成员使用集体商标进行监督,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3)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公布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和组织的管理。
(4)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5)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6)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2、证明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2)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1、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2、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4、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5、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6、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7、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8、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9、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1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要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2、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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