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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使用要求 2009/6/17
     [知识产权法领域]
     李晓春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不仅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利益,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对生产和流通的管理,因此国家对商标的使用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本文简要介绍一下商标的使用要求
        一、商标使用的综合要求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将商标许可者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就商品商标而言,商标的使用,最常见的方式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这种方式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直接通过商标而识别商品及其生产者。将商标使用于买卖合同等商品交易文书上,也是对商标的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是使消费者认知其商标的一种途径,是对商标的使用。
        就服务商标而言,商标的使用主要是在其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上,在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中,在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中,在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中以及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中的使用该商标。
不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都有一个总的使用要求,即其商品或服务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违反规定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金额的罚款;如果是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1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但是使用注册标记,必须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于某此商品或服务,必须注明注册商标。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规定,药品的包装必须注明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其他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即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3、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上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的,应当逐一注册标记,且该使用不得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不得侵犯第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1998]06号)
        4、商标注册人应当法定范围内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如果注册人将改变其注册商标后,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即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例如:
        (1)把图形和文字(字母)的组合商标分开使用,并分别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一件商标变成二件商标的。
        (2)在注册商标上擅自添加文字、字母、图形、汉语拼音等,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如在“千年井”上添字为“千年古井”,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
        (3)改变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任意放大或缩小,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
        (4)将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单独使用,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例如将“燕京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中的图案单独标记注册商标使用的。
        (5)改变注册商标结构,特别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将文字或图形任意组合的。例如原商标为一个圆形内有一个天字,改为天字在外,圆形在侧面的,并标注注册商标使用的。
        (6)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字体的。如注册的是简化字,而实际使用繁体字的;或者注册的是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简化字的。
在一个具体的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过程中,注册商标并不是完全不能改变,但这种改变不能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本质上的改变,也不能形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例如对于注册的是印刷体商标,而实际使用非印刷体不属于改变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整体比例大于或小于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比例的,均不属于改变注册商标。
        4、商标注册人改变其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例如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更名、迁址或者住所地地址路名变更等,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或移转法律手续;否则构成违法使用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另外,对于对于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相同,如果改变颜色,同样属于改变注册事项,应当办理变更法律手续。
        5、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如果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6、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要求商标注册人在2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证明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商标注册人停止使用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商标局认可的例外。
        7、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才能生效。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8、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求
        (1)被许可人不能是自然人(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业者除外)。因为我国的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因此也不能被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2)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商标局备案。
        (3)许可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样,不得改变;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必须在注册商标核定的范围以内。
        (4)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应当在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接受许可人的监督。被许可人不得将商标让第三者使用。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产地;服务商标被许可人虽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仍须以其他适当方式,例如在服务提供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或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等,使消费者能够了解其名称及地址。被许可人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工商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9、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或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之间相互需要使用对方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0、企业联营虽签订联营合同,但未组成新的经济组织的,联营一方使用对方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1、个人合伙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它企业共同使用。
        12、驰名商标注册人不得扩大商品范围在广告或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标记;不得在驰名商标保护期满后仍使用“驰名商标”标记。
        三、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和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这种商标无专用权,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一般作临时性、过渡性使用,主要使用于那些生产不稳定、产品未定型、地产地销或一次性、季节性生产以及尚未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是普遍的、大量的。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是自愿申请注册商标原则的体现,是企业的一种自主权利。但是企业自主决定使用商标,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必然存在着随意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乱用、滥用未注册商标的现象。因此,国家有必要对未注册商标作出相应的使用要求,例如:
        1、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国旗法》、《国徽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它标志。例如:不得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使用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使用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者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等。(详见:《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一文)。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金额的罚款。
        2、商标文字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3、不得冒充注册商标。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金额的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注○注、○R注册标记,或者标注与○注、○R注册标记相类似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行为。
与○注、○R注册标记相类似的标记主要有:K、○K、(K)、Z、○Z、(Z)、C、○C、(C)、S、○S、(S)、B、○B、(B)等。
        另外,以下几种情形同样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1)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商标局未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含类似标记,下同)。
        (2)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
        (3)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
        4、不得违反国家对部份特殊商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规定,在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等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下金额的罚款。
        5、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以“商标注册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为准,用汉字标明,可以同时加注汉语拼音,但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6、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与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侵犯第三人在先权利,例如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原产地名称权、特殊标志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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