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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人员的法律地位 |
2009/6/17 |
[金融与保险法律领域] |
马建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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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似乎是一个大家都很熟知的问题,但是在某些场合下,却又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笔者曾经遇到过几起寿险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因与其服务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一些纠纷,对他们与其服务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与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认识的情况。
最近有报道说,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保监会都明确表示:“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工商登记目前暂不宜进行”、“不应将保险营销员按照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工商登记”。
报道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提交的有关保险公司个人代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案的答复意见中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聘用的保险营销员,他们虽然从事保险营销及代理业务,但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财务帐簿,不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保险营销员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经营行为和退出机制等内容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鉴于目前尚无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人保险代理人的工商登记暂不宜进行”。
报道还说,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保险营销员目前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条件,不能简单地认定保险营销员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也不应将保险营销员按照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工商登记。保监会将抓紧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等有关问题。申请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人员,符合准入条件的,经核准,取得保险监督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根据以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意见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并向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目前我国尚不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现在从事保险营销及代理业务的保险营人销员,只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聘用的保险营销员。这些保险营销员虽然取得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代理协议,但是他们还不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符合法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全部条件,不能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因此他们只能作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聘用的保险营销员。也就是说,目前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只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现实中,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既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个人没有营业许可的情况下无权经营,也就无权签定代理合同。因此即使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既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该代理协议也是无效的),又约定了营销人员必须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各项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样使得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既形成了代理关系,又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双方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近日的通知和意见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可以明确,目前我国保险营销人员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他们是被保险公司聘用的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不是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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