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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 |
2009/6/17 |
[金融与保险法律领域] |
马建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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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在加大了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特别是保证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及时有效的支付。
按照该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当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分别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由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支付。抢救费超过责任限额的,或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给予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治保障和基本赔偿,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和法律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理念。但是要完全做到以人为本,就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讲,还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法规细则,才能使这一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其立法原则得以充分体现。譬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设立和操作;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在赔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如何分配;等等都需要各方面的具体规定使之完善,而这些具体规定之间又必须是相互衔接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条款也要作出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改变。此外,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些词语的定义也需要作出具体的解释。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开始实施的情况下,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则已是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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