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方式的价值在于成功地满足了政府和项目发起人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实现了“互惠”和“双赢”,这也是BOT方式在全球日益流行的原因之一。具体而言:
(一)对于东道国政府的优势作用
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BOT方式的优势作用体现在:
1、东道国政府可以利用境外资金,先期获得大量基础设施及其服务和产品,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和外债负担,使政府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有效地用于其他项目的发展,加快提高东道国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量和质量,从而使当地经济取得更大的发展。
2、加快东道国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速度。通过BOT方式可激发银行、财团及个人的投资兴趣,创造项目投资机会,从而扩大承包任务来源,使一些急需建设而因政府财力不足尚无法动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够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及时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转移和分散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风险。因采用这种方式时,项目转由投资方建设与管理,项目建设与运营中出现的风险自然由投资方承担,从而使政府的风险得以分散与转移。
4、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采用BOT方式时,私人项目公司为了减少私人资本的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会加强管理,严格控制BOT投资项目造价,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效率。
5、由外国公司运作BOT项目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必然会采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东道国可以学习外国的先进管理经验,并获得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6、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因为还贷能力在于项目本身效益且大多采取国际招标,项目可行性论证较严谨,避免了项目建设的盲目性。
7、利用基础设施项目有偿运营,扩大税收来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8、利用BOT项目建设的产业连销效应,推动相关工业的发展,扩大就业面。
(二)对于项目发起人的优势作用
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其优势作用在于:
1、通过BOT投资项目的建设,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开拓新市场,同时还可带动一些成套设备的出口,提高经济效益。
2、项目发起人在建设和运营BOT项目时,政府通常给予一定的保证,给予优惠待遇,政府的支持,可保证项目发起人从中获得较好的收益。
3、因BOT方式合理地分散了投资风险,项目发起人可以以较少的投入经营几十倍的资金,有利于其取得丰厚的经济回报。
4、BOT融资方式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贷款者只能以项目资产和收益来偿付合同贷款,而不会追索到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母公司不必提供信用担保,因此项目的负债不会反映在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投资者可充分运用其有限资金投资其他项目。
当然BOT方式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由于项目建成后使用价格可能较高,容易引起当地国民不满;也可能出现私人投资者掠夺性经营等等;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融资成本较高,投融资期限较长,收益不确定性,还可能因政治风险而投资失败。但是正是BOT方式有着上述优势,BOT方式已经成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的流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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