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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009/6/17 |
[人事与劳动法律领域] |
劳动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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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老王在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了五年, 每年一月银行都要与员工续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银行又与老王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老王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银行人事部认为,银行一直都是与员工签一年期限的合同,不同意与老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王何时才能要求与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分析结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觉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不愿意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甚至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这都是不正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必须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处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之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案中,老王应当在2008年1月1日后,两次与银行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后,即在2010年1月,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才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合同内容,一般情况下,在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方面不等任意改变、降低。
(2)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
案情介绍
王先生是某贸易公司的经理,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与一家境外公司谈判设备采购合同时,未对该公司的资信情况作出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便与该境外公司签订了价值百万元的订货合同。因该设备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再与这家境外公司联系时,发现这家境外公司已经破产注销,使贸易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贸易公司认为王先生对此负有重大领导责任,将其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认为,贸易公司可以解除他的经理职务,但他已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贸易公司不能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分析结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只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归纳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是将分散于《劳动合同法》各法条规定情形的集中。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严重失职,未尽职调查,给贸易公司造成百万元的重大损害,故此,贸易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为由,解除其与王先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应当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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