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案代理词 2009/2/24
    [苏衍庆]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根据法庭调查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证明,被告恶意破坏并侵占原告所属东小口镇太平庄地震台(以下简称太平庄地震台)的事实是成立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现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侵占原告太平庄地震台的行为构成侵权。
  1、本案存在太平庄地震台台址被被告占用至今的侵权事实。
  太平庄地震台正式建于1992年,正常运行了10多年,在此期间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2004年7月31日夜间,位于被告拆迁区域的太平庄地震台被大型施工机械野蛮推倒,现太平庄地震台台址被被告占用修建了小区道路和人行便道及施工围墙,太平庄地震台被非法侵权破坏后其台址被被告占用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不容质疑的。
  2、太平庄地震台的被破坏与被告占用太平庄地震台台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必然联系。原告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之时正处于原、被告之间商谈该地震台是原地保护还是被告给予补偿异地重建期间,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故太平庄地震台未能拆迁。此时被告采用非法手段破坏该地震台并在此基础上占用台址。破坏太平庄地震台的行为与被告占用太平庄地震台的结果之间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否则,被告无法占用太平庄地震台台址修建小区道路和人行便道及施工围墙。被告以原告没有当场抓住破坏者,声称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是原告自身没有尽到保护职责所造成的言论,纯属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之说,被告企图以此掩盖破坏太平庄地震台的行为是其所为的事实真相。
  3、被告侵占太平庄地震台的行为具有以下违法性。
  (1)地震台作为公益设施,我国制定了特别法律法规予以特别保护(详见本意见第六条)。
  (2)被告的具体违法情形:
  首先,被告占用太平庄地震台台址事先没有向地震主管部门申报并征得其同意;其次,被告没有向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拆迁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需要拆迁太平庄地震台的材料并取得审批许可;第三,被告擅自所为或指使他人违法破坏太平庄地震台;第四,被告在超过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以外违法占用太平庄地震台台址修建为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工程。
  被告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地震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原告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干扰影响了北京市的地震预报工作,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其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依法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制裁。
  4、被告侵占太平庄地震台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1)被告早在2000年就知道太平庄地震台房屋产权的归属及该地震台的存在。
  被告提交的证据五——房屋估价表和证据六——房屋作价通知单,分别制作于2000年9月21日和2003年7月14日,上面明确载明了房屋座落于“东小口太平庄村”,产权人是“国家地震局”,此足以证明被告早已对太平庄地震台房屋进行了调查,明知太平庄地震台的存在及其房屋产权归属。
  (2)被告早在申报立项、规划和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就故意隐瞒了太平庄地震台位于其建设项目拆迁区域内的事实。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均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拆迁方案,其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汇总表。
  因此,被告在取得拆迁许可证(2003京昌拆许字第9号)之前已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状况进行了调查,被告应当制定并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地震台位于拆迁区域的拆迁方案,但本案已有证据中没有被告申报拆迁太平庄地震台的任何材料。说明被告在申报立项、规划和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时,隐瞒了太平庄地震台位于其拆迁区域内的客观事实,被告的上述行为反映了其破坏太平庄地震台的主观故意。
  (3)被告明知在双方就原地保护或补偿异地重建太平庄地震台的问题一直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其无权擅自侵占地震台,但其仍野蛮破坏太平庄地震台并占用台址至今,该行为只能出于故意。
  在2004年7月31日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之前,原、被告双方就太平庄地震台的原地保护和异地重建问题进行了数十次协商。此间,原告为防止地震台被野蛮破坏,还在太平庄地震台大门外张贴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被告仍一意孤行,未经任何合法手续和法定程序就擅自破坏并侵占了太平庄地震台台址,其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4)退一步讲,即使从房屋拆迁的角度,被告的行为也超出了政府拆迁许可的期限,无法否认其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观故意。
  被告取得的《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是“2003年7月18日-2004年7月18日”,而被告破坏并侵占太平庄地震台的时间是2004年7月31日。此时,已超出了政府拆迁许可的期限。被告明知无权进行拆迁行为,仍实施侵权行为侵占原告的太平庄地震台,其主观过错是十分明显的。
  二、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而非被告所称的拆迁纠纷。
  1、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产生拆迁纠纷的法律事实及拆迁纠纷的类型仅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所发生的限期搬迁或对协议不服所发生的拆迁民事纠纷;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先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后,当事人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拆迁行政诉讼;
  (3)拆迁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确认《拆迁许可证》违法并(或)要求国家赔偿的拆迁行政纠纷;
  (4)拆迁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确认人民政府在拆迁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拆迁许可证》违法并(或)要求国家赔偿的拆迁行政纠纷。
  2、引起本案纠纷的侵权法律事实是:
  被告从未向国家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拆迁太平庄地震台并获得批准,在其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及拆迁许可申请等环节均隐瞒了拆迁区域存在国家级地震台的事实,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之外,在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未经政府裁决、未经法院审判、也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擅自违法破坏、推平原告的太平庄地震台,填埋、占压观测井孔,非法占用太平庄地震台址持续使用至今。显然,引起本案纠纷的上述法律事实并不符合拆迁纠纷的法定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拆迁纠纷案件的类型,本案的事实是被告擅自破坏原告太平庄地震台并占用台址使用至今的侵权事实——双方因此所产生的是民事侵权纠纷而非法定拆迁纠纷。
  三、被告对太平庄地震台的彻底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
  地震是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特别是发生在大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的强烈地震,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灾害。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包围之中,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一次8.5级的特大地震相当于1.2亿个当年美国投在广岛的原子弹的爆炸威力,而全球三次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两次发生在我国。因此,我国历来因地震而死亡的人口高居世界各国之首。唐山大地震造成二十余万人死亡和对城市毁灭性破坏的惨重后果,人们记忆犹新,不久前召开的唐山抗震30周年纪念活动目的就在于唤醒全社会的防震意识。
  地震预测是根据对监测取得的数据变化规律进行研究从而完成的,因此,对于采集的监测数据,要求具备连续性和不可中断性,否则,取得的监测数据将无规律可言。为此,我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防震减灾法》均规定了特别保护内容:即使是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而又必须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后,并采取增建抗干扰工程和重建措施,且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震监测预报直接关系到全社会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保护和发展国家经济建设的成果,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地震监测预报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依法保障防震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肩负防震减灾工作的地震科学工作者只有依据正常运转的地震监测系统,并常年累月坚守在第一线历尽千辛万苦,才可以完成地震速报和研究判断震情趋势、探索地震奥秘的光荣使命。因此,保证地震监测系统正常运转,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不受干扰和破坏,是全社会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
  太平庄地震台位于北京地区最重要的三条地质活动断裂带交汇区,为国家级地震前兆观测基本台。该台是北京地区距奥运村最近的地震前兆观测台,并与奥运村在同一断裂带上,承担着2008年奥运安全保障工作。因其地震监测数据响应度、灵敏度极高,具有重要的观测价值,是监测首都圈、特别是奥运中心地带地震异常信息的重要据点。原告科研人员利用太平庄地震台观测资料进行地震监测、预报取得了重要的科技成果,发表了众多的科研文章,成功发布了1998年张北6.2级地震的短临预报并因此获奖,该地震台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也是其它地震台所无法取代的。
  被告位于昌平地区,同样属于太平庄地震台防震减灾预报工作的受益者,却无视国家法律和地震监测的重要意义,对原告的太平庄地震台进行违法破坏和侵占,导致原告十几年辛勤积累的监测数据资料失去对比作用,直接影响了首都防震减灾工作和北京奥运监测保障,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太平庄地震台监测工作被迫停止至今已两年多了,严重破坏了地震科研和监测数据取得的连续性,原告依据连续监测数据可以成功发布临震预报,以避免和减少生命及财产损失。而现在因太平庄地震台监测数据的缺失,原告已无法作出科学准确的地震预报,一旦发生强烈地震将给国家和社会公众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尤为令人担忧的是,被告的侵权行为开创了全国首例违法破坏地震台的先河,对此如不予以严厉制裁,容忍被告非法侵占地震台造成的既成事实合法化,依法保护地震台的合法权益将成为一句空话,全国众多的地震工作者均对此案的审判结果拭目以待。
  四、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破坏太平庄地震台并侵占使用台址至今的侵权行为只能是被告实施的。
  1、太平庄地震台是被大型施工机械而不是被人力破坏的。
  原告提供的证人魏玉民和姚书明的证词,原告得知地震台被破坏后前往现场的录音,以及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后的现场照片足以证实:太平庄地震台不是被人力破坏的,而是于2004年7月31日夜间被大型施工机械推平的。
  2、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的现状无法得出该地震台是被盗窃破坏或被当地村民擅自拆除的结论。
  证人魏玉民、姚书明的证词、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后的现场照片,原告工作人员于2004年8月1日前往现场的录音,以及双方在此后的多次协商中,均没有发现太平庄地震台因被破坏推倒后而发生设备、仪器、物品、建筑材料被盗窃丢失的情况。因此,太平庄地震台不存在被盗窃分子为窃取财物所破坏或被当地村民为取得建筑材料而强行拆除所致。这就令人十分费解,出现了破坏太平庄地震台的行为人没有破坏后窃取公共财物的结果,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不符合逻辑,有悖常理。唯一合理的解释应当是推倒地震台的行为是该行为的唯一受益人——被告所为。
  3、太平庄地震台位于拆迁区域,被告对此是明知的。
  太平庄地震台原门牌号是太平庄村295号(东小口派出所的证明),位于被告开发建设的天通苑住宅项目范围内,原告提供的证据四予以了证实。被告当庭提供的《房屋估价表》(证据五)制作于2000年9月,《房屋作价通知单》(证据六)制作于2003年7月,内容均记载了房屋产权人是国家地震局,更加印证了被告明知太平庄地震台位于其拆迁区域的事实。
  4、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和台址被占用之前,原、被告双方在原地保护或补偿后异地重建该地震台的问题上一直协商未果。
  证人魏玉民、姚书明以及多次参与被告协商的王桂清(出庭证人)的证词均证明:太平庄地震台房屋被破坏前后,原、被告的负责人在太平庄地震台、原告单位(朝阳区华严里)或被告单位曾多次会晤,商谈太平庄地震台的原地保护或补偿后异地重建问题,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5、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其台址被被告非法占用至今,被告作为唯一受益人,没有向原告支付分文补偿。
  位于被告拆迁区域的太平庄地震台被大型施工机械非法推倒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分文补偿就在该地址上修建了小区道路、人行便道和施工围墙,被告是非法破坏原告的国家级地震台并占用其台址至今的唯一直接受益人。
  6、位于被告拆迁区域内的太平庄地震台被大型施工机械破坏、推平,只能是被告所为或其指使的人所为。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建设单位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只能由其委托的拆迁公司完成(少数是由被拆迁人自行拆迁,但本案中原告并未自行拆除太平庄地震台),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拆迁公司不可能任由不相关的人驾驶大型施工机械进入建设单位管辖的拆迁区域进行拆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被告对位于其拆迁区域内原告太平庄地震台的被破坏也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况且,毫不相关的人利用机械车辆拆除房屋后,却丝毫不带走推倒房屋所形成的砖瓦梁等建筑材料,这也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综合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违法破坏和拆除太平庄地震台的侵权行为只能是被告所为或被告指使他人所为(本案可以排除是他人自行所为的可能性),违法占用太平庄地震台台址的侵权人就是被告。
  五、原告对太平庄地震台享有合法的权益。
  1、原告为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太平庄地震台的选址及建设依据的是原告的上级单位国家地震局1992年的批复(证据一)。太平庄地震台建成后至被被告违法破坏并侵权占用之前原告一直在合法使用之中,其性质系为全社会公众提供地震监测预报服务并不收取任何费用的社会公益事业。
  2、原告享有对太平庄地震台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太平庄地震台房屋系原告全额出资委托太平庄村委会所建,由于该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故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根据谁出资建设谁拥有产权的一般民法原理,可以认定原告拥有太平庄地震台的房屋产权。况且在被告出具的房屋调查表上也已明确的记载着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国家地震局”——即原告所有。因此,原告拥有太平庄地震台房屋产权是不容质疑的。
  3、原告享有对太平庄地震台观测井的使用权,以及对该地震台区域的土地使用权。
  原告依据与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及太平庄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合法取得了太平庄地震台观测井的使用权和该地震台区域的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对房屋及其座下的土地适用的是“房地合一”原则,原告对观测房屋及其设施,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对座下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即符合本案的事实,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原告从未提出放弃太平庄地震台的房屋产权和观测井的使用权以及该地震台区域的土地使用权。
  原告与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及太平庄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观测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约定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约定,两份协议中的“不再需用”指的是因地震台观测数据失去灵敏度和响应度,已无观测价值原告提出不再需用该观测井和该土地,因而撤销或变更地震台的地址这一情形时,原告可以将井孔使用权、井房、观测室等不动产无偿移交给对方。本案中太平庄地震台对于国家的地震测报,对于原告,一直是非常必要的。并不存在原告“不再需要”的事实和变更附加条件的成就。诉讼至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和太平庄村委会也从未向原告提出过收回观测井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要求,因此原告仍然享有太平庄地震台的房屋产权和观测井的使用权以及该地震台区域的土地使用权。
  5、相关法律对地震台特殊保护的是作为公益设施的正常使用权,而不是一般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因此,原告对太平庄地震台拥有的房屋产权和观测井的使用权以及该地震台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任意侵犯。
  六、本案适用于国家对地震保护方面的特别法而不适用房地产拆迁管理法律法规中的一般性规定。
  1、地震台作为公益设施,本案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优先适用国家对地震保护方面的特别法。
  国务院颁布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而对于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2、我国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制定了以下特别法律予以保护。
  我国分别颁布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北京市具体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特别保护内容是(具体条款内容见附件):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站的工作。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采取增建抗干扰工程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七、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依据上述法律和国家关于保护地震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当从违法侵占原告的太平庄地震台台址中退出,将太平庄地震台的房屋恢复原状交还原告,恢复原观测井及周边环境并达到原有的观测功能,赔偿原告资料损失费和预报模型重建费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的建设项目属于企业商业经营行为而并非政府市政建设行为,也不是国家重点工程,因此太平庄地震台被列入其拆迁区域,被告完全可以预见、避免或予以保护的,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被告破坏太平庄地震台并占用台址后建设的是小区道路而非市政公共设施,客观上也完全具备在原址恢复地震台及其观测环境的条件。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当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地震台网的正常运行,并以此唤醒全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视,保证国家防震减灾事业沿着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予以核实、采纳。

                         代理人: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苏衍庆 律师


    律所简介
    办案札记
    法律法规库
    返回首页
标题搜索:
 
类别搜索:
 
版权所有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 盛世彩虹                  京备字 09019944
 
baidu
toy w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