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提案 2012/5/3
     [法律立法建议]
     赵小鲁

问题: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见,民事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和工作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如何实现民事审判的司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提案人认为,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确有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严重缺陷,但审判机关拒绝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这说明,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审判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是不够的,需要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分析和建议:

(一)积极调整工作指导思想。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首先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服务,要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由此,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在坚持传统刑事检察监督的同时,也应当逐步实现向民事检察监督的转移。

(二)实现制度创新,建立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规则》。司法公正,目前更多体现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督民事审判是否合法,促进实现司法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却举步维艰。这种状况固然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现行民事检察监督缺乏具体可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规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如何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实现制度创新,是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的一项重大课题。

(三)加快实现检察监督工作“双中心”的转变。在目前立法已经有明确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坚持检察监督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服务的方向,研究机制创新,加快检察监督工作从单一刑事检察监督向民事检察监督的“双中心”转变。积极改进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从易到难。先从典型案件抓起,从程序监督抓起,并对实体审判明显不公正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积累经验,逐步向审判过程的程序监督发展。

(五)对审判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意见,但却有错误的案件,可以考虑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再次提起抗诉,提高抗诉案件的成功率。

(六)在北京市政法委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与审判机关协商制定民事案件检察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充分听取律师对申请民事抗诉案件的申诉理由。重大案件,建立各级分管检察长亲自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在研究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案件意见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件,可以考虑“开门办案”,邀请律师和法学专家参与抗诉案件的讨论。

(八)配合检察机关“双中心”的工作重点转移,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队伍培养。招收优秀民商法专业人士加入检察官队伍,并可聘请律师界和法学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优秀民商事人才,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专家顾问。

 

提案人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委员(350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立法建议
    返回首页
标题搜索:
 
类别搜索:
 
版权所有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 盛世彩虹                  京备字 09019944
 
baidu
toy w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