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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统筹机制的提案 2012/5/3
     [法律立法建议]
     赵小鲁

问题: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各项工作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我们用二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一二百年走过的经济发展道路,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内在规律性。国民经济在短期内的高速发展,既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得以解放生产力的巨大优越性,但也同样使西方发达国家在一二百年内遇到的各种矛盾,会在我国二三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浓缩和井喷式的集中爆发出来,其中特别凸显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转轨变型过程中,各种深层次的累积社会矛盾以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

提案人认为,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和改革开放新阶段的社会矛盾具有新的特点: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历史上积累的社会矛盾也进入一个凸显和突发阶段;第二,新时期社会矛盾主要体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必须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同情关心,对党和人民的高度政治责任心加以解决;第三,新时期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集中体现为群众诉求多元复杂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而长期没有解决,最终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第四,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既需要社会稳定,争取解决问题的时间,又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和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兼顾,调解化解矛盾。

2012年十八大即将召开,国内改革任务艰巨,世界形势非常复杂,维稳工作十分严峻。因此,提前将社会矛盾逐一梳理和化解,是一项非常急迫的政治任务。

 

分析:

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首先不是并且大部分不是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而是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化解。这样不仅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公平正义在效率中得到体现,而且以调解方式将矛盾化解甚至消弥于无形,对消除社会戾气,增加祥和之气,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社会维稳工作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在社会维稳工作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有些部门的同志认识上的偏差,以采取回避或者压服的手段,延缓社会矛盾的突发,求得形式上“一任平安”,“一时稳定”,而不是“千方百计”从源头化解矛盾,其结果是,最终导致矛盾解决错过最佳时机,群众诉求更加复杂,解决社会矛盾更加困难,付出社会成本更加巨大。二,信访部门、审判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资源整合还不够协调,信访部门力量薄弱,政府职能部门和审判机关也有相关推、拖、转的情况,把大量社会矛盾拒之门外,听任自然发展。三,个别政府职能部门往往对群体性案件有一种抵触心理,生怕承担责任,忽视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相互推诿、久拖不决。四,律师本身具有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天然职业优势,但目前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解的力度薄弱,特别是缺乏和公权力机关有效沟通的机制和平台。律师的很多合理意见和积极建议,难以为政府部门所知晓和采纳。五,目前社会维稳最主要的问题,是一些本来可以在短期内解决的社会矛盾,由于缺乏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资源整合机制,导致社会矛盾久拖不决。正在逐渐失去解决纠纷的第一时间和最佳时机,使社会矛盾的解决日趋复杂化,并可能正在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

 

建议:

第一,政府相关机构调整工作指导思想,确立“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千方百计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治责任感;将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考核政绩和考核干部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二,对信访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审判机关和律师行业进行资源整合,建立针对群体性纠纷个案的统筹兼顾应对解决机制。首先,对每一个涉及群体性纠纷争议的案件全程跟踪,掌握信息,沟通情况。其次,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律师容易取得群众信任,有利于调解化解矛盾的作用。政府对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给予支持,重视发挥律师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的独特作用,特别注意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再次,政府职能部门主动研究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办法,不要单纯等政策,靠上级,推责任,误时机。避免因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延误,导致群众情绪不稳和矛盾激化,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第三,积极指导和支持律师参与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首先,充分发挥律师在协调矛盾中的社会职能,提高律师在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政策水平和履职水平。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专门研究律师参与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相统一”,千方百计舒缓稳定群众情绪,积极搭建和政府沟通的平台渠道,建立律师和公权力机关的规范沟通机制。其次,在调动律师参与协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政府部门应当给予更多的支持,鼓励。大幅度增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使律师参与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相应物质基础,形成长效服务机制。

第四,紧紧抓住稳定群众情绪和解决群体纠纷的第一时机。第一时机往往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时机。政府职能部门应首先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角度,从维护群众利益的立场出发,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广大群众怀有高度同情心和责任感,积极和群众建立沟通渠道,“时不我待”,“千方百计”,争取在最佳时间解决问题。

 

提案人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委员(350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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