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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关系 2009/9/25
     [北京晨报晓鲁说法]
     蒋笑天

被送养女孩曾两度变更抚养人 被告称原告不具法律依据
念女心切 生父上庭寻人
 

 
  孩子两次被送养,生父仍对亲骨肉念念不忘。15年后,自称亲生父亲的张先生将抱走孩子的高先生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让其探望女儿,并让父女相认。但被告称,张先生并不具有主张法律的依据。昨天下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当庭并未宣判。

  讲述 家贫两度送女给他人

  据悉,张先生一家靠捡拾废品为生,在1994年因意外怀孕而出生的二女儿让这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更犯了难。正当家中为“多出来”的孩子发愁时,村里的黄先生表示由于没有孩子,很愿收养这个女孩。于是,张先生将小女儿送到黄家,黄家人为孩子起名黄秀,并给孩子上了户口。三年后,当黄先生得知自己的妻子怀孕了,便决定不再抚养黄秀,于是又将孩子送回了张家。不过张先生表示,孩子在自家生活得并不好。

  1998年,同村的高先生找到了张先生,表示自己有一个不能生育的亲戚,希望可以将黄秀交给他们抚养。张先生答应了他的请求,并表示希望能常去探望孩子。张先生称:“当时他同意了,不过事后我却再没了孩子的音讯。”无奈,张先生将高先生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高先生将他的次女带回,并与其相认。


  原告 想看孩子生活好不好

  “我一直都很惦记这个孩子。”在昨天的法庭上,张先生称,第一次将孩子送人时,自己就非常不舍,但因家里条件不好,无力抚养她。当孩子3年后再次出现在家中时,张先生称当时自己很高兴,表示愿意将孩子抚养长大,但“妻子当时对二女儿很不好,常看孩子不顺眼”。为了让孩子更好的生活,他只得再次将小孩送给他人。张先生称,在将孩子送走时他曾与高先生达成口头协议,要求告知收养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将来能常去探望。“但直到现在我还不知道孩子的下落!”40多岁的张先生说到此,终于抑制不住泪水,哭了起来。

  2004年,张先生与妻子离婚后,大女儿被判给了前妻。此后的张先生越发想念小女儿,但多次向高先生提出看望请求均被拒绝。张先生说:“我并不是想把孩子接走,只想看看孩子现在生活得好不好!”

  被告 原告主张不具法律依据

  昨天,被告高先生没有出庭,他的代理人表示,原告张先生并不具有主张法律的依据。他称,张先生所提供的证明表示,孩子是黄家的子女,即张先生所说的第一次抚养家庭。张先生主张对他人名下的子女要求权利,显然与他所称的自己孩子权利相悖。而张先生目前也不能证明黄秀就是自己的女儿,也没有提供高先生及家人收养黄秀的证据。

  另外,答辩人表示,在收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送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续。如果张先生说的收养关系存在,那他就没有看望孩子的权利。此案目前仍在审理,并未当庭宣判。晨报记者 荀觅

  收养须经民政部门登记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蒋笑天律师认为,我国的《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若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这种情况下事实收养形成的是一种寄养关系,被寄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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